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12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之行政處分,除別有規定外,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B. 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 C. 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例外 D.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官方答案

  • 答案:B. 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

解析

行政處分只要對外發生效力(送達、告知或公告),就對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並取得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所稱的存續力,不待形式存續力發生。形式存續力指救濟期間屆滿或救濟途徑已窮,人民不得再以通常救濟爭訟,兩者層次不同,故B誤。A所述為形式存續力之定義;C之重新進行程序正是用以突破形式存續力;D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僅受同法第121條除斥期間限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