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4題

依相關法制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應如何貫徹自治監督?如果地方 行政首長違反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中央政府要求地方首長遵守地方制度 法的監督程序為何?(25分)

題目

依相關法制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應如何貫徹自治監督?如果地方 行政首長違反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中央政府要求地方首長遵守地方制度 法的監督程序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自治監督的法制基礎與界線:依憲法、地方制度法及司法院釋字498號,中央對地方得為自治監督,但須尊重地方自治核心領域,遵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自治事項以合法性監督為主,委辦事項因地方受上級指揮監督,得為適當性監督;監督手段應有法律依據,並給予地方陳述意見與救濟機會。
  • 二、法制監督:地方自治條例有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或縣政府核定,其餘報備查;自治法規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法規者,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函告無效。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由立法院、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解決,必要時聲請司法院解釋。
  • 三、行政監督:地方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辦理委辦事項違法者,委辦機關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代行處理。地方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得命限期作為,逾期代行處理,所需費用由地方負擔。
  • 四、人事與財政監督:地方首長涉嫌特定犯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經通緝等情形,得停止職務;經判決確定、褫奪公權或戶籍遷出等情形,得解除職務,並依法派員代理或辦理補選。中央亦透過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一條鞭、施政計畫與績效考核等工具,貫徹財政、人事及業務監督。
  • 五、首長違反地方制度法之監督程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查明事實,以書面通知首長限期改善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屬機關辦理自治或委辦事項違法者,依第75條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或依第76條命限期作為、代行處理;屬首長個人違法失職者,依第78條停止職務、第79條解除職務。處分應附理由與救濟教示,並符合比例原則。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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