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立法院於112年5月通過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訂曾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之罪、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槍炮與洗錢,及收受使用財源 不明等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等規定。這次修法對於臺 灣地方政治生態造成相當衝擊,請從選舉動員、政治結盟,以及政治與社 會關係三個層面,根據近年黑金政治的發展經驗,分析此次修法對臺灣地 方政治生態的衝擊。(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修法背景與規範性質:臺灣自1990年代以降,黑金政治與地方派系、議會生態交織。立法院於112年5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將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槍砲、洗錢及收受使用不明財源等,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明定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此係候選人資格的事前限制,兼具切斷黑金勢力進入地方民意機關與強化政黨提名責任之政策目的。
  • 二、選舉動員層面:地方選舉長期依賴派系、樁腳、宮廟、農漁會、信用合作社與人情網絡,黑金勢力則提供經費、動員及圍事能力。修法使部分現任民代與樁腳喪失參選資格,動員節點出現斷裂,派系須改推代理人、二代或形象候選人,動員方式轉向政黨組織、社群媒體、議題設定與青年返鄉;惟亦可能出現人頭參選、幕後遙控與地下化,使選舉更依賴政黨提名與候選人形象。
  • 三、政治結盟層面:地方政治結盟常是派系、財團、黑道、宮廟與農漁會之間的利益交換。排黑條款提高與黑道結盟的成本,迫使派系切割、重組聯盟並引入專業人士,政黨中央對提名之影響力上升;但結盟可能由明轉暗,透過代理人、白手套、政治獻金與政策利益維持。地方議會權力結構亦可能重新洗牌,無黨籍與年輕參政者空間增加。
  • 四、政治與社會關係層面:黑金政治反映國家、地方社會與恩庇侍從關係的交織。修法以法律道德化候選人資格,強化廉能政治與社會監督,並提升檢調、選監機關的角色;但終身不得參選涉及參政權限制與比例原則爭議,可能標籤化更生人,加深中央與地方、政黨與派系之緊張。若無陽光法案、政治獻金透明、政黨初選排黑與地方治理配套,效果仍有限。
  • 五、綜合評價與政策建議:此次修法對地方政治生態的衝擊,可概括為組織斷鏈、結盟重組與關係法治化。短期削弱黑金候選人,中期促成派系轉型與政黨化,長期則取決於執法決心與政治文化。政策上應搭配政黨提名排黑、政治獻金揭露、地方財政透明、檢調獨立及更生保護,避免只靠資格限制而滋生代理人政治。

第2題

地方稅法通則已通過20餘年,雖賦予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權限,但實施多 年對地方政府財政挹注效果有限。請說明地方稅法通則所規定地方可以 開徵的地方稅課有那些?造成徵收效益不如預期的法制上、政治上與行 政上的主要障礙有那些?(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架構與稅課類型:地方稅法通則於91年公布,授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與附加稅課。地方稅課應以地方稅自治條例明定稅目、課徵目的、對象、稅基、稅率、用途及稽徵程序,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報請中央備查,性質上係有限度之地方稅課立法權。
  • 二、三類地方稅課的內涵:特別稅課係就地方自治事項開徵,但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對象;臨時稅課係因地方臨時需要而開徵,須指明目的、期間、對象、稅率及用途,最長二年,且不得充作經常支出;附加稅課係就現有國稅附加徵收,但不得就關稅、貨物稅、菸酒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等開徵,徵收率不得超過原稅率30%。
  • 三、法制上的主要障礙:地方僅有有限稅課權,稅目、稅基與稅率受中央法律框架限制;特別稅課不得重複課徵貨物稅、菸酒稅,附加稅課可資附加之國稅有限,臨時稅課期限短又不能支應經常支出;第3條但書並排除轄區外交易、跨區公用事業及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開徵尚須自治條例、議會通過與中央備查,程序門檻高,地方稅收規模難以替代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
  • 四、政治上的主要障礙:開徵新稅直接增加選民負擔,首長與議員面臨連任壓力,常以減稅或爭取中央補助作為競選訴求;地方派系、建商、砂石業、農漁會與工商團體亦可能遊說阻擋。若中央與地方政黨不同,中央易採消極態度;選民則有財政幻覺,偏好中央補助而不願地方課稅。議會審議易淪為政治交換,且開徵新稅可能影響補助款計算,降低地方財政努力之誘因。
  • 五、行政上的主要障礙與改進:地方稅稽徵機關人力、專業與資訊系統不足,稅基評定落後,查核與稽徵成本高,小額稅收常不符成本效益;開徵法制作業、稅收預估、宣導及跨機關協調能力亦待強化。建議中央檢討稅目與稅率上限、建立財政努力誘因、充實地方稅務量能、推動稅基現代化與資訊共享,並以成本效益評估及公民參與提升正當性。

第3題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我國「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 法並有權責制衡關係」,與其他國家地方立法與行政關係不盡相同,若以 美國地方的議會/市經理制為例,請從行政與立法權責關係比較我國地 方自治組織制度特徵與美國議會/市經理制的差異。(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釋字498號與我國制度定位:司法院釋字498號指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律有權責制衡關係,中央自治監督並應尊重地方自治核心領域。我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行政首長與民意機關分別由選民選舉,首長有固定任期、人事與預算執行權,議會有自治條例議決、預算審議、質詢及覆議等監督權,形成首長制下的分立制衡。
  • 二、我國地方自治組織的特徵:行政首長民選且具政黨競爭色彩,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一條鞭機關外,得任命一級主管;議會不能對首長提出不信任投票,首長亦不能解散議會,雙方透過預算、質詢、調查、覆議及司法救濟相互制衡。中央並以核定、備查、函告無效、撤銷或代行處理等自治監督介入,地方自治並非完全自主。
  • 三、美國議會—市經理制的結構:council-manager plan(議會—市經理制)之市議會由市民選舉,負責立法、政策、預算與監督;city manager(市經理)由議會聘任,非民選,負責行政執行、人事與市政管理;市長多由議會互選或民選,但多為象徵性、主持議事,權力有限。市經理對議會負責,議會得隨時解聘,制度核心在行政中立、專業管理與議會至上。
  • 四、行政與立法權責關係的比較:我國行政首長直接民選,具獨立民意基礎,對選民直接負責,政策成敗由首長承擔;市經理制之行政權來自議會授權,市經理間接對議會負責,選民主要選舉議會,行政權不由民選首長掌握。我國首長可與議會對抗,市經理則須服從議會多數;我國責任政治較直接,市經理制則將政治責任集中於議會,行政層面強調專業與穩定。
  • 五、治理效能與制度啟示:我國府會分立,易生預算僵局與府會衝突,但首長有明確政策主導權;市經理制行政較穩定、專業,惟民主課責間接,市經理與議會亦可能衝突,社區參與不足。我國不宜直接移植市經理制,宜在首長制下強化議會監督、資訊透明、公民參與及行政中立,並以釋字498號揭示之權責制衡為底線。

第4題

依相關法制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應如何貫徹自治監督?如果地方 行政首長違反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中央政府要求地方首長遵守地方制度 法的監督程序為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自治監督的法制基礎與界線:依憲法、地方制度法及司法院釋字498號,中央對地方得為自治監督,但須尊重地方自治核心領域,遵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自治事項以合法性監督為主,委辦事項因地方受上級指揮監督,得為適當性監督;監督手段應有法律依據,並給予地方陳述意見與救濟機會。
  • 二、法制監督:地方自治條例有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或縣政府核定,其餘報備查;自治法規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法規者,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函告無效。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由立法院、行政院、內政部或縣政府解決,必要時聲請司法院解釋。
  • 三、行政監督:地方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辦理委辦事項違法者,委辦機關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代行處理。地方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得命限期作為,逾期代行處理,所需費用由地方負擔。
  • 四、人事與財政監督:地方首長涉嫌特定犯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經通緝等情形,得停止職務;經判決確定、褫奪公權或戶籍遷出等情形,得解除職務,並依法派員代理或辦理補選。中央亦透過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一條鞭、施政計畫與績效考核等工具,貫徹財政、人事及業務監督。
  • 五、首長違反地方制度法之監督程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查明事實,以書面通知首長限期改善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屬機關辦理自治或委辦事項違法者,依第75條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或依第76條命限期作為、代行處理;屬首長個人違法失職者,依第78條停止職務、第79條解除職務。處分應附理由與救濟教示,並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