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
第1題
我國於民國54年就已經簽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
題目
我國於民國54年就已經簽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簡稱ICERD)。但近來國內對於種族或族群的歧視言論卻 時有所聞。請問ICERD公約有那些主要的內容?(10分)為何臺灣簽署公 約後已經超過六十年,卻還有許多歧視性言論?(5分)可以運用那些文 化政策來減少族群歧視現象?(10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約定位與歧視定義。ICERD於1965年經聯合國大會通過,我國於民國54年(1965)簽署;其後因退出聯合國,批准書未能完成存放,迄今亦未制定施行法,而以「自主承諾」方式履行。公約第1條將種族歧視定義為:基於種族、膚色、世系、原屬國或民族本源之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在於取消或妨礙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其他方面之人權與基本自由之承認、享有或行使。此定義兼採「目的」與「效果」標準,故形式中立而實質造成排擠者亦屬歧視。
- 二、國家義務與仇恨言論之禁止。第2條要求締約國譴責並消除歧視,不得實施歧視行為,應檢討、廢止或宣告歧視性法令無效,並以立法等一切適當方法禁止公私部門之歧視;第3條特別譴責種族隔離(apartheid)與種族分離政策;第4條則要求將散布種族優越思想、煽動種族仇恨與暴力、參與種族歧視組織等行為入罪化(criminalization),並禁止鼓吹歧視之組織。此為公約對言論最強之限制條款,亦常與言論自由保障產生緊張關係。
- 三、權利清單、救濟與教育文化條款。第5條列舉不分種族均應享有之權利,包括遷徙居住、國籍、婚姻、思想良心宗教、表達、和平集會結社、工作、住宅、公共衛生、教育、參與文化生活與使用母語等。第6條要求提供有效救濟與賠償;第7條要求在教育、教學、文化與資訊(education, teaching, culture and information)各領域打擊偏見、促進族群間諒解與寬容,為文化政策介入之直接依據。第8條以下設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ERD),建立國家報告審議與個人申訴機制。
- 四、歧視言論持續之原因:法制與治理層面。其一,公約未完成國內法化,《族群平等法》草案長期未能完成立法,缺乏專責機關、歧視案件統計與行政救濟管道,被害人多僅能依民法侵權或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零星規定求償,嚇阻效果有限。其二,禁止仇恨言論與言論自由之界線未明,實務對刑法公然侮辱、誹謗之權衡趨於保守。其三,公務人員、教師與媒體從業人員之人權及多元文化訓練不足,政策亦缺乏人權影響評估與族群主流化機制。
- 五、歧視言論持續之原因:社會結構與傳播環境。臺灣為移民社會,省籍、原住民族、新住民與移工之歷史不正義與資源分配差距仍存,刻板印象透過教科書、影視再現與日常語言不斷再生產,形成隱性偏見(implicit bias)。選舉競爭常以族群身分動員,網路匿名、社群演算法之同質化與情緒化傳播放大仇恨言論,境外資訊操作亦加深對立。此外,移工與新住民在勞動、居住與社會給付上之制度性差別待遇,使歧視具有結構性而非僅屬個人偏見。
- 六、文化政策工具。其一,法制與治理:推動族群平等法或ICERD施行法,建立歧視申訴、統計與人權影響評估,並於補助及採購契約納入反歧視條款。其二,語言與文化近用: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復振台語、客語、原住民族語、馬祖語與臺灣手語,補助沉浸式學習與語言認證。其三,記憶與再現:透過國家人權博物館、原住民族博物館與公共媒體(公視、客家電視台、原住民族電視台)重寫多元敘事,並以影視補助、藝術介入鼓勵自我詮釋。其四,文化平權與教育:文化體驗教育、人權與媒體識讀、保障新住民與移工創作者之藝文補助,並以節慶與共創計畫促進日常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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