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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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試論如何政策性促進企業參與文化資產保存。(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文化資產保存涉及跨世代的公共利益,企業參與則是以資金、技術、人力、通路與治理能力,投入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及無形文化資產的調查、修復、維護、再利用與推廣;政策應以保存優先、公私協力、利益共享及社區同意為原則。
- 二、法制與財務誘因方面,可運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補助與容積移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投資機制,並以租稅減免、捐贈列舉扣除、融資信用保證及文化影響評估降低企業成本;公司法也明定公司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為。
- 三、組織與媒合方面,應設置文化資產媒合單一窗口,公布可認養或合作的案源,提供盡職調查、契約範本、風險分攤與爭端處理;並鼓勵企業基金會、專業志工、供應鏈文化採購及街區經營,由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組織擔任中介,避免企業與社區資訊不對等。
- 四、企業治理與價值鏈方面,將文化保存納入 CSR/ESG 指標、社會投資報酬率(SROI)與影響力投資,透過員工參與、品牌聯名、文化科技及文化路徑行銷創造共享價值;惟須防止過度商業化、樣板化及排擠在地組織,確保文化資產的公共性與詮釋權。
- 五、限制與建議方面,企業績效邏輯與保存專業、所有權與管理權複雜、一次性贊助難以支應長期維護,都是主要風險;建議建立成效指標、公開揭露、獨立審議、社區利益回饋及退場機制,並以長期維護基金、專業陪伴與跨域平台,使企業參與成為可課責的治理夥伴。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