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檔案管理 檔案技術服務
第1題
何謂「重新鑑定」?並請試論檔案銷毀的意涵及方式,以及與重新鑑定的 相關性。(25分)
題目
何謂「重新鑑定」?並請試論檔案銷毀的意涵及方式,以及與重新鑑定的 相關性。(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重新鑑定之意義 重新鑑定(reappraisal)係指檔案經初次鑑定並訂定保存年限後,因法規修正、組織變革、社會需求改變或館藏資源調整,再次檢視檔案之行政、法律、財務、歷史與資訊價值,據以決定延長保存年限、改列永久保存、移轉或銷毀之過程。其性質屬檔案生命週期中之價值再確認機制,並非重新編排或重新描述。
- 二、重新鑑定之觸發時機與作業內涵 實務上常見之觸發時機包括:定期檔案保存年限屆滿前之清理、機關裁撤或改組、檔案移轉至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前之檢核、使用者調閱需求顯現新價值,以及數位化後原件之處置。作業內涵為組成鑑定小組,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所定鑑定要項逐案檢視,作成鑑定報告並簽報核准,同時更新目錄與保存年限。
- 三、檔案銷毀之意涵 檔案銷毀(destruction)指對經鑑定確認已無保存價值、且法定保存年限屆滿之檔案,依規定程序核准後,以物理或數位方式使其內容無法辨識、無法回復之終局處分。其意涵有三:其一為檔案生命週期之終點;其二為價值判斷之法定實現,並非任意棄置;其三為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風險控管手段,並須留存銷毀紀錄以供稽核。
- 四、檔案銷毀之方式 (一)紙質檔案採碎紙、裁切、化漿或焚化,須達無法辨識之程度。(二)電子檔案與儲存媒體採消磁(degaussing)、覆寫(overwriting)、實體破壞或加密銷毀(crypto-shredding)。(三)委外銷毀應訂保密條款、派員監毀、全程錄影並取具銷毀證明。(四)程序上須編製銷毀清冊、會同有關單位審核、經機關首長核准,並於目錄註記。
- 五、重新鑑定與銷毀之相關性 二者具前後因果與相互制衡關係:重新鑑定為銷毀之正當性基礎與前置程序,銷毀則為重新鑑定結論之具體執行;未經重新鑑定即行銷毀,將構成誤銷而難以回復。二者同屬檔案清理(disposition)範疇,與移轉、永久保存並列為處置選項。惟永久保存之檔案依《檔案法》不得銷毀,且價值判斷具主觀性,宜以多元專家參與及書面紀錄降低風險。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