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題

胎兒甲是遺腹子,其父遭乙駕車不慎撞死。下列關於胎兒甲的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胎兒甲是遺腹子,其父遭乙駕車不慎撞死。下列關於胎兒甲的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尚無權利能力,不得向乙主張權利 B. 關於甲權利之保護,甲視為有權利能力,然而他尚未出生,無法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 甲得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D. 無論甲將來是否為死產,其胎兒期間之權利不受影響32820、3332033520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得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解析

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於此範圍內有權利能力。本題中,甲之父遭乙不法侵害致死,甲得依民法第194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扶養費之損失;因其尚未出生,依民法第1086條等規定,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請求。故選項C正確。選項A誤認胎兒全無權利能力;選項B一方面承認視為有權利能力,另一方面又稱不得請求,前後矛盾;選項D忽略民法第7條「非死產」之要件,若將來死產,即溯及不取得權利能力,其權利仍受影響。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