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題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2 年2 月間舉辦員工旅遊,住宿乙之旅店,積欠住宿費新臺幣10 萬元,乙於103 年2 月催告後甲仍不給付,乙乃於104 年2 月訴請甲…
題目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2 年2 月間舉辦員工旅遊,住宿乙之旅店,積欠住宿費新臺幣10 萬元,乙於103 年2 月催告後甲仍不給付,乙乃於104 年2 月訴請甲給付,於105 年2 月獲勝訴判決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於103 年2 月催告時,時效中斷 B. 乙於104 年2 月訴請甲給付時,時效不完成 C.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5 年 D.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15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5 年
解析
旅店住宿費依民法第127條第1款適用2年短期時效。乙於103年2月催告後,依第130條須於6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乙遲至104年2月才起訴,故A錯誤。起訴依第129條第1項第3款係中斷時效,不是不完成,B錯誤。105年2月判決確定後,依第137條第2項,原有時效不滿5年者,重行起算5年,故C正確、D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