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4題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一只移轉予乙占有,並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甲對乙所負債務。乙於占有該鑽戒期間中,向丙詐稱其為該鑽戒之所有人,將該鑽戒出售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且…

題目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一只移轉予乙占有,並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甲對乙所負債務。乙於占有該鑽戒期間中,向丙詐稱其為該鑽戒之所有人,將該鑽戒出售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且已實際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自實際由乙受領交付鑽戒時起,成為該鑽戒之所有人,甲不得請求丙返還 B. 甲自乙將鑽戒交付予丙之時起,二年內得請求丙返還,但須償還丙支出之價金 C. 甲自乙將鑽戒交付予丙之時起,一年內得請求丙返還,但須償還丙支出之價金 D. 甲自乙將鑽戒交付予丙之時起,二年內得請求丙返還,且不須償還丙支出之價金

官方答案

  • 答案:A. 丙自實際由乙受領交付鑽戒時起,成為該鑽戒之所有人,甲不得請求丙返還

解析

乙為質權人,僅有質權而無所有權,其向丙謊稱所有人並出售鑽戒,屬無權處分。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且已受領交付,依民法第948條及第801條規定,丙取得鑽戒所有權。民法第949條之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以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為前提;本件甲係自願將鑽戒交付乙設定質權,其喪失占有基於自己意思,故無第949條、第950條之適用,甲不得請求丙返還,答案為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