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3題

甲受乙委託處理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無給付報酬。依民法規定,甲應盡何種注意義務,否則將負過失責任?

題目

甲受乙委託處理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無給付報酬。依民法規定,甲應盡何種注意義務,否則將負過失責任? A.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B.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C.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D. 通常事變之注意

官方答案

  • 答案:B.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解析

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受有報酬者,才提高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甲受乙委託處理事務且未受報酬,故僅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若有過失即依具體輕過失標準負責,而非一般人之注意或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答案為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