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1題

張大雄與李靜香結婚,並約定妻冠夫姓而成張李靜香,二人生子名為小明,並約定該子從母姓,小明之姓名應為下列何者?

題目

張大雄與李靜香結婚,並約定妻冠夫姓而成張李靜香,二人生子名為小明,並約定該子從母姓,小明之姓名應為下列何者? A. 李小明 B. 張李小明 C. 李張小明 D. 張小明

官方答案

  • 答案:A. 李小明

解析

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從母姓時,應從母的本姓,而非母冠夫姓後的全名。李靜香的本姓為李,冠夫姓後雖全名為張李靜香,其本姓仍為李,故小明從母姓應為李小明,而非張李小明或李張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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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