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0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 年?

題目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 年? A. 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B. 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 解除婚約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 解除婚約時之贈與物返還請求權

官方答案

  • 答案:B. 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析

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第1030條之1有2年及5年的短期時效;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第979條、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依第979條之2,均為2年。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於第1056條,並無短期時效的特別規定,故回歸15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