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0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 年?
題目
下列何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 年? A. 離婚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B. 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 解除婚約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 解除婚約時之贈與物返還請求權
官方答案
- 答案:B. 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解析
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第1030條之1有2年及5年的短期時效;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第979條、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依第979條之2,均為2年。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於第1056條,並無短期時效的特別規定,故回歸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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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