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23題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在下列那些情形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①贈與人行蹤不明②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③逾規定申報期間尚未申…
題目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在下列那些情形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①贈與人行蹤不明②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③逾規定申報期間尚未申報④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A. 僅①② B. 僅①③④ C. 僅②③④ D. 僅①②④
官方答案
- 答案:D. 僅①②④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明定,贈與稅原則上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逾繳納期限未繳且在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為確保稅捐,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③僅逾期未申報,法律未列為變更納稅義務人之事由。故正確組合為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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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