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0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以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稅額之一定比例,扣減當期查定稅額,試問其得扣減金額為進項稅額之比例為何?…
題目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以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稅額之一定比例,扣減當期查定稅額,試問其得扣減金額為進項稅額之比例為何?若該項得扣減金額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可否繼續扣減? A. 進項稅額之5%;次期可繼續扣減 B. 進項稅額之5%;次期不可繼續扣減 C. 進項稅額之10%;次期可繼續扣減 D. 進項稅額之10%;次期不可繼續扣減
官方答案
- 答案:C. 進項稅額之10%;次期可繼續扣減
解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就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10%,扣減當期查定稅額;扣減後如超過查定稅額,差額部分次期可繼續扣減。因此比例為10%,且可遞延扣減,選C。選項A、B的5%是混淆了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的徵收率概念;D雖比例正確,但誤稱次期不可繼續扣減,與條文得繼續扣減的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