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三項敘述中,錯誤的共有幾項?①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②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③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A. 0
B. 1
C. 2
D. 3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信託契約,於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所得額課稅;若原以委託人為受益人,於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併入變更年度;若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者,就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①、②、③的敘述與條文內容一致,均無錯誤,故錯誤項數為0,選A。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A. 依所得稅法第4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B. 依所得稅法第4 條之1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C. 依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D. 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規定申報納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解析: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由給付之證券商或銀行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稅款,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結算申報。A誤認其為免稅所得;B錯在套用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之規定,該條僅適用於有價證券買賣,結構型商品非屬之;D則與分離課稅制度相反。故選C。
張先生於民國110 年度有下列幾項利息所得:⑴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2,000,⑵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2,000,⑶郵政之存簿儲金利息$2,000,⑷臺灣銀行之存款利息$2,000。試問張先生於民國111 年5 月申報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為何?
A. $2,000
B. $4,000
C. $6,000
D. $8,000
參考解答
解析: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按10%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所分配之利息,亦適用分離課稅,同樣不併計;郵政存簿儲金利息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僅臺灣銀行存款利息2,000元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後雖可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惟該項屬扣除額,不影響所得總額之計算)。故選A。
張先生之兄嫂已亡,兄嫂之子甲現年19 歲就讀某國立大學,受張先生扶養,則張先生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其所扶養親屬甲之下列支出,可申報為扣除額者有多少?⑴保險費$10,000,⑵於健保醫院支付之醫藥費$10,000,⑶就讀大學之教育學費$50,000。
A. $10,000
B. $20,000
C. $45,000
D. $70,000
參考解答
解析:保險費列舉扣除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甲為姪子,屬旁系親屬,其保險費10,000元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僅限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每戶上限25,000元,甲非子女,該50,000元不得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則及於受扶養親屬,甲在健保醫院支付之醫藥費10,000元可列報。合計可列報10,000元。故選A。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獲配前述合作社之股利或盈餘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A. 合作社應稅;個人應稅
B. 合作社應稅;個人免稅
C. 合作社免稅(不計入所得額);個人應稅
D. 合作社免稅(不計入所得額);個人免稅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合作社取自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惟合作社將該盈餘分配予境內居住之個人社員時,該分配額屬個人之股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並得選擇併入綜合所得或按28%分開計稅。故合作社免稅、個人應稅,選C。
假設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3 人,夫的利息所得15 萬元,妻的利息所得10 萬元,合併申報的長子利息所得8 萬元。請問,若採用夫為納稅義務人,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下列何者正確?
A. 妻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9 萬元
B. 妻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4 萬元
C. 妻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0 萬元
D. 妻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8 萬元
參考解答
- 答案:B. 妻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4 萬元
解析: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以27萬元為限。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受扶養親屬之利息所得歸由納稅義務人一方減除,故先由夫一方減除其15萬元加長子8萬元,合計23萬元;27萬元扣除23萬元後僅餘4萬元,始由分開計稅之妻減除,即妻10萬元利息中僅4萬元可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故選B。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個人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包含之項目:①受益人與要保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超過3,330 萬元以上 ②海外所得90 萬元 ③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額 ④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⑤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
A. ①④⑤
B. ①③④
C. ③④⑤
D. ②③⑤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個人基本所得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及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合計數等。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不屬應計入之特定保險給付,①不計入;海外所得全年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②90萬元不計入;③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④非現金捐贈扣除額、⑤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均應計入。故選C。
甲公司109 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300 萬元。於110 年3 月購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之A 機器設備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於110 年5 月申報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180 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B. 於110 年5 月申報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300 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C. 於111 年5 月申報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300 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D. 於111 年5 月申報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180 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參考解答
- 答案:D. 於111 年5 月申報109 年度未分配盈餘,以180 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甲公司製造商品時產生某些下腳與廢料,試問甲公司於國內銷售該等下腳與廢料所取得之代價,應否開立發票?營業稅稅率為何?
A. 應開發票,稅率為5%
B. 應開發票,稅率為0.1%
C. 免開發票,稅率為1%
D. 免開發票,免稅
參考解答
解析: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同法免稅或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外,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於國內銷售製造產生之「下腳、廢料」,性質上屬營業人銷售貨物,為應稅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適用一般稅額計算之稅率5%。下腳廢料非免稅貨物,亦非免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選項B之0.1%為特種稅額(如金融保險)稅率,C之1%非現行營業稅率,D免開發票免稅均與規定不符。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以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稅額之一定比例,扣減當期查定稅額,試問其得扣減金額為進項稅額之比例為何?若該項得扣減金額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可否繼續扣減?
A. 進項稅額之5%;次期可繼續扣減
B. 進項稅額之5%;次期不可繼續扣減
C. 進項稅額之10%;次期可繼續扣減
D. 進項稅額之10%;次期不可繼續扣減
參考解答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就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10%,扣減當期查定稅額;扣減後如超過查定稅額,差額部分次期可繼續扣減。因此比例為10%,且可遞延扣減,選C。選項A、B的5%是混淆了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的徵收率概念;D雖比例正確,但誤稱次期不可繼續扣減,與條文得繼續扣減的規定不符。
下列何項貨物免課徵貨物稅?
A. 彩色電視機
B. 電腦螢幕
C. 電冰箱
D. 電烤箱(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
參考解答
解析:貨物稅條例第11條就電器類採列舉課稅,課稅項目限於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及電烤箱等。電腦螢幕(顯示器)不在列舉項目之列,並非貨物稅課徵對象,故選B。A彩色電視機、C電冰箱、D電烤箱均為條文明列的應稅電器,出廠或進口時應依規定稅率課徵貨物稅,不能主張免稅。
各行業關於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及稅率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有陪侍服務之酒吧,按特種稅額計算,其稅率為15%
B. 銀行業按特種稅額計算,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其稅率為5%
C.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0.1%
D. 百貨業按一般稅額計算,其稅率為5%
參考解答
- 答案:A. 有陪侍服務之酒吧,按特種稅額計算,其稅率為15%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特種飲食業中,夜總會及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稅率為15%,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則為25%。A將有陪侍服務酒吧的稅率誤寫為15%,故A錯誤,為本題答案。B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5%(第11條)、C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的 小規模營業人適用0.1%(第13條)、D百貨業適用一般稅額5%(第10條),敘述均正確。
林先生111 年5 月18 日將其持有之臺南市土地1 筆及房屋1 棟贈與其子,贈與當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4,000,000、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0,000,而土地與房屋之市價分別為$8,000,000與$1,500,000,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該移轉之土地增值稅$300,000 與契稅$60,000 由其子支付,則此項贈與總額為何?
A. $4,640,000
B. $5,000,000
C. $9,140,000
D. $9,500,000
參考解答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贈與時時價為準,其中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不採市價;又依同法第21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受贈人負擔的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計算式:(4,000,000+1,000,000)-(300,000+60,000)=4,640,000元,故選A。土地市價8,000,000元與房屋市價1,500,000元均不列入計算。
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A.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B. 被繼承人自拍賣市場取得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C.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0 萬元以下部分
D.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參考解答
- 答案:B. 被繼承人自拍賣市場取得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列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包含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公營事業的財產(A)、被繼承人職業上工具總價值在40萬元以下部分(C)、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D)。同條就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的免計入,限於「被繼承人自己創作」者;B是自拍賣市場取得,屬有償購入而非自己創作,不符合該款要件,應計入遺產總額,故選B。
下列何者不是「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A. 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B. 受贈人為人民團體
C. 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D.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須符合三項要件: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受贈人限於財團法人,若為人民團體即不符合,故B不是要件,為本題答案。A、C、D均為條文明定的要件。
張先生於民國110 年出售土地一塊,售價為4,500 萬元,公告現值為3,000 萬元,該筆土地是張先生於民國85 年以1,400 萬元購得,當時的公告現值是600 萬元,以購買時為基期換算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當時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150,張先生在購買土地當年曾支付改良土地費用800 萬元,則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為何?(不計入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地價稅之可抵繳額)
A. 180 萬元
B. 292 萬元
C. 300 萬元
D. 320 萬元
參考解答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如果受益人已確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該地價稅適用之稅率應以何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之法定稅率為基礎?
A. 委託人;委託人
B. 受益人;受益人
C. 受託人;委託人
D. 受託人;受益人
參考解答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故第一部分為受託人。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時,原則上與委託人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合併計算;僅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已確定」時,才改與受益人之土地合併。本題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受益人不具確定性,仍應與委託人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按比例分攤稅額,故選C。
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使用,並收取押金$6,000,000,假設甲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該年1 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1%,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則甲公司每月應設算之租金收入為:
A. $4,762
B. $5,000
C. $9,524
D. $10,000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考查營業稅法第12條第3項設算租金。押金600萬,利率取郵政1年期定存利率1%(較低者)。年設算利息=600萬×1%=60,000元。每月設算租金=60,000÷12=5,000元。惟加值型營業人設算租金為稅前價格,須除以(1+5%):5,000÷1.05≈4,761.9≈4,762元。選項A正確。
貨物稅條例所規定的應稅貨物,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車輛類
B. 橡膠輪胎
C. 油氣類
D. 服飾類
參考解答
解析:貨物稅屬特種銷售稅,採「列舉課徵」,僅就貨物稅條例明定之貨物課徵,未列舉者不課。現行應稅項目包括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故A車輛類、B橡膠輪胎、C油氣類均屬應稅貨物;服飾類並未列舉,不課貨物稅,故選D。此種設計係針對耗用能源、具污染性或特定消費財課稅,與一般銷售稅不同。
用來擔保稅款之下列四項擔保品,按八折計值者有幾項?①銀行存款單摺 ②黃金 ③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 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
A. 1
B. 2
C. 3
D. 4
參考解答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
B. 抵押權優先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C.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D.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抵押權優先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解析:依行政執行法第31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故抵押權不優先於該營業稅。選項B敘述錯誤。選項A、C、D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正確。
納稅人因自身誤用法令而申報錯誤,因而溢繳稅款,得於繳納後多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A. 無期限限制
B. 10 年
C. 5 年
D. 1 年
參考解答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不得再申請;若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退稅請求權延長為15年。本題是納稅人「自身」誤用法令而申報錯誤,屬一般適用法令錯誤,適用10年期間,故選B。A無期限、C的5年、D的1年均不符現行規定。
張三於110 年有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50 萬元,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所得30 萬元,另有出售坐落臺中市於90 年購入之房屋交易損失60 萬元,張三均依規定申報,則當年度可列報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為何?
A. 0 元
B. 30 萬元
C. 60 萬元
D. 2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改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再列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故本題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僅有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30萬元。出售90年購入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其損失6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僅得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因此可列報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為30萬元;未扣除之30萬元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故選B。
張木的妹妹張雲於110 年時,年紀40 歲,就讀於臺灣大學研究所,兼任助理年收入12 萬,無其他收入。若張木將張雲申報為扶養親屬,請問下述何者正確?
A. 張雲為張木妹妹,因其屬成年,且有收入,故不可以列為扶養親屬
B. 張雲在學中,可列為扶養親屬。張雲的醫藥費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C. 張雲在學中,可列為扶養親屬。張雲的人身保險費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D. 張雲在學中,可列為扶養親屬。張雲的房租支出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參考解答
- 答案:B. 張雲在學中,可列為扶養親屬。張雲的醫藥費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解析: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者,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張雲40歲就讀研究所,符合在校就學要件,其兼任助理12萬元收入不影響受扶養之認定。列舉扣除額中,醫藥費及生育費之範圍包含受扶養親屬,故張雲之醫藥費可列報;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房租支出亦以受扶養直系親屬自住者為限,妹妹均不適用。故選B。
根據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下列何者屬於國稅?①契稅 ②營業稅 ③娛樂稅 ④遺產及贈與稅 ⑤菸酒稅
A. ②④⑤
B. ①②⑤
C. ①③④
D. ②③⑤
參考解答
解析: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國稅包括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等;第12條則將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列為直轄市及縣(市)稅。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屬國稅,契稅與娛樂稅屬地方稅,正確組合為②④⑤。故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