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0題
下列關於合夥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合夥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民法第681 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連帶負其責任,故債權人得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單獨所有之財產求償。若有不足之額,再向合夥財產求償 B. 民法第681 條,就合夥人就合夥對外所負之責任,採取併存主義 C. 依民法規定合夥債務,原則上為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D. 民法第681 條所稱之連帶,係指合夥人與合夥財產之連帶關係
官方答案
- 答案:C. 依民法規定合夥債務,原則上為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解析
合夥債務在性質上屬於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故C正確。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學說稱「補充主義」:債權人須先就合夥財產求償,不足時才向合夥人個人財產求償,故A「得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財產求償」與B「併存主義」均錯誤。該條所稱連帶,指合夥人彼此間之連帶責任,並非合夥人與合夥財產間之連帶,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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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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