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2題
甲有一宗A 地,為二重買賣,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 地交付於乙;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關於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
題目
甲有一宗A 地,為二重買賣,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 地交付於乙;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將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關於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得請求乙返還A 地之占有 B. 甲得請求乙返還A 地之占有 C. 乙得請求丙移轉A 地所有權 D. 甲得請求丙返還A 地所有權
官方答案
- 答案:A. 丙得請求乙返還A 地之占有
解析
甲先與乙訂約並交付A地,後與丙訂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因登記而生效,丙已取得A地所有權;乙雖先受交付占有,但其占有權源僅為與甲間之買賣契約,屬債之關係,不得對抗已取得所有權之丙。丙得本於所有權,依第767條請求無權占有之乙返還A地,故A正確。乙對丙無債權可主張,甲亦已非所有權人,故B、C、D均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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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