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3題

甲、乙二人向丙、丁二人承租基地建築二層樓A 屋,甲、乙分別共有A 屋,丙、丁分別共有A 屋座落之基地。下列共有物,何者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題目

甲、乙二人向丙、丁二人承租基地建築二層樓A 屋,甲、乙分別共有A 屋,丙、丁分別共有A 屋座落之基地。下列共有物,何者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A. A 屋座落之基地 B. A 屋之太平梯 C. A 屋之亭子腳 D. A 屋之共有車道

官方答案

  • 答案:A. A 屋座落之基地

解析

本題考察民法第 823 條「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共有物。A:基地為土地,土地本身可分割(如分筆),非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B:太平梯(樓梯)為建築物必需通道,拆分將破壞使用目的。C:亭子腳(牆柱)為建築物主要構造,拆分將導致建物倒塌。D:共有車道為通行必需,分割將喪失通行機能。故唯 A 非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