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4題

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得喪變更時之要件?

題目

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得喪變更時之要件? A. 物權變動之合意 B. 書面 C. 交付 D. 登記

官方答案

  • 答案:C. 交付

解析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應以書面為之;此外當事人間須有物權變動之合意(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一致)。故A物權變動之合意、B書面、D登記均為其要件。C交付則為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民法第761條),不動產無須交付,僅須登記即生效力,故「交付」非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得喪變更之要件,為題目所求之「非為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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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