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9題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何人選定之?
題目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何人選定之? A. 遺囑管理人 B. 親屬會議 C. 繼承人 D. 檢察官
官方答案
- 答案:B. 親屬會議
解析
依民法第1209條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故本題情形應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B正確。A遺囑管理人係於遺囑開視、執行相關事務由法院指定或因無人執行時之角色,非選定遺囑執行人之機關;C繼承人本身為遺產權利主體,非選定遺囑執行人之法定機關(遺囑執行人本即在監督、執行遺囑以保全繼承人權益);D檢察官亦無此選定權限。親屬會議選定程序準用民法第1131條以下有關親屬會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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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