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8題
甲未婚產下乙,產後缺少照護而病故。乙成人後查明充分證據,乙係甲自丙受胎所生。乙找到丙要求其應負責,丙因配偶丁在場而噤聲不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未婚產下乙,產後缺少照護而病故。乙成人後查明充分證據,乙係甲自丙受胎所生。乙找到丙要求其應負責,丙因配偶丁在場而噤聲不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乙對丙之要求,已發生請求認領之效力,故乙為丙之準婚生子女 B. 如丙於遺囑中表示認領乙,因乙不知,故不生認領效力 C. 乙於丙死後,得向丙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之訴 D. 乙於丙死後向丁提起認領之訴,乙自勝訴判決確定日起,方為丙之繼承人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於丙死後,得向丙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之訴
解析
乙為甲之非婚生子女,生父為丙。乙成年後得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該條第2項明定:聲請認領於生父死亡後為之者,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丙死亡後,其配偶丁為繼承人,故乙得向丁提起認領之訴,C正確。A錯誤:乙僅「請求」丙認領,未經丙承認或法院判決,不發生認領效力,乙尚未成為準婚生子女。B錯誤:認領為單獨行為,得以遺囑為之(民法第1065條),效力不因子女不知而受影響。D錯誤:認領之訴勝訴判決確定後,乙視為丙之婚生子女,其效力溯及,非自判決確定日始為繼承人;選項表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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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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