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1題

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以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應對僱用人負賠償責任者為限 B. 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 C. 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2 年內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D. 未定期間者,以自保證成立之日起3 年內發生之賠償事故為限

官方答案

  • 答案:C. 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2 年內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解析

民法第756條之1所稱人事保證,係就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對僱用人所生賠償責任為保證;第756條之2第1項並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惟同條第2項明定賠償金額以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並非2年內報酬總額,故C錯誤。未定期間者,依第756條之3第2項有效期間為3年,D所述與此相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