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2題
債務人怠於向第三人索還欠款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代位權之範圍,下列何者不包括之?
題目
債務人怠於向第三人索還欠款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代位權之範圍,下列何者不包括之? A. 假扣押 B. 實行擔保物權 C. 提起異議之訴 D. 扶養請求權
官方答案
- 答案:D. 扶養請求權
解析
民法第242條本文允許債權人於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以保全債權;但書則排除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扶養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涉及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假扣押、實行擔保物權及提起異議之訴,均屬保全或實現債務人財產權利之行為,非專屬權,故不包括者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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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