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5題

設甲於民國103 年7 月間死亡,甲有繼承人為乙、丙。甲留有數筆債務與存款、動產;甲立有遺囑為遺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設甲於民國103 年7 月間死亡,甲有繼承人為乙、丙。甲留有數筆債務與存款、動產;甲立有遺囑為遺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丙在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之期限內,不得對於甲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B. 乙、丙中之一人如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C. 乙、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D. 乙、丙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解析

民法第1156條允許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第1157條、第1158條規定法院公示催告期間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第1160條規定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交付遺贈。現行法並無「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規定,該制度見於監護等情形,故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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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