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2題
下列何者非屬留置權消滅之原因?
題目
下列何者非屬留置權消滅之原因? A.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 B. 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 C. 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 D. 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者
官方答案
- 答案:D. 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者
解析
民法第937條明定留置權消滅事由:一、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清償已提出相當擔保;二、留置權人返還留置物或交付債務人;三、喪失占有後2年內未請求返還;四、債權消滅。A、B、C均屬之。D所稱債權罹於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44條僅使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本身並不消滅,留置權自不因而消滅,故D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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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