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3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物權優先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物權優先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擔保物權優先於用益物權 B. 性質相容得併存之動產物權間,適用時間原則,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 C. 不動產物權優先於動產物權 D. 登記優先於占有

官方答案

  • 答案:B. 性質相容得併存之動產物權間,適用時間原則,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

解析

物權之優先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係依成立先後定其順位,即所謂時間原則;性質相容而可併存之動產物權(如先後設定之動產抵押權、質權),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故B正確。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之間並無「擔保物權當然優先」之通則,仍依設定先後定其效力,民法第866條即按設定順序處理,A不可採。不動產物權與動產物權係存在於不同客體,無從比較優先,C不可採。登記與占有僅係不同之公示方法,法律未定「登記優先於占有」之一般原則,D不可採。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