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8題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經營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經營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民法所稱合夥,係指3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B. 甲、乙、丙之出資,屬於其分別共有 C. 乙欲以勞務為出資,但因民法合夥契約之規定,無法為之 D. 事業經營中,若有發生損害而導致資本減少,原則上甲、乙、丙並無補充資本之義務
官方答案
- 答案:D. 事業經營中,若有發生損害而導致資本減少,原則上甲、乙、丙並無補充資本之義務
解析
民法第669條規定,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故D正確。A錯誤,第667條第1項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不限三人。B錯誤,第668條規定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非分別共有。C錯誤,第667條第2項明定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以勞務出資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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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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