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4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題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A. 被繼承人擁有由其配偶創作之發明專利權 B.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C. 繼承人捐贈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D. 被繼承人之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
官方答案
- 答案:A. 被繼承人擁有由其配偶創作之發明專利權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4款僅將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由配偶創作之發明專利權非被繼承人自己創作,屬一般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B為同條第9款約定於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C為捐贈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財產;D為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三者均不計入遺產總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