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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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何者錯誤? A. 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B.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C. 黃金,按九折計算 D. 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七折計算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七折計算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明定「相當擔保」之種類及計值方式: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者按八折);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價格波動大,不在列舉之擔保品內,故D錯誤。

第2題

依我國現行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 B.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C. 自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D.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61 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參考解答

  • 答案:D.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61 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解析:本題考查《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選項 A 正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6 條,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按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認定;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按所得稅法計算外,另就差額認定應繳稅額。選項 B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7 款,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選項 C 正確:依同條第 1 項第 3 款,自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選項 D 錯誤:依同條第 1 項第 7 款但書,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且其報酬由國外僱主負擔者,為國外來源所得,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題目所述 61 天未超過 90 天,應屬國外來源所得,故敘述錯誤。

第3題

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 條之4 至第14 條之8 及第24 條之5 規定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某自然人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B. 某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C. 某自然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我國興櫃公司股份,該公司股權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房屋、土地交易 D. 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參考解答

  • 答案:C. 某自然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我國興櫃公司股份,該公司股權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房屋、土地交易

解析: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把「直接或間接持股過半數、且股權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的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課稅,但明文排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因此交易興櫃公司股份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C敘述錯誤。A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以及B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均經明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D部分,同條亦明定房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第4題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特定種類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特定種類必要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職業專用服裝費 B. 進修訓練費 C. 職業上通勤支出 D. 職業上工具支出

參考解答

  • 答案:C. 職業上通勤支出

解析: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之必要費用僅限三種: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且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並由所得人負擔,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始得檢附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職業上通勤支出不在列舉的特定費用種類內,通勤成本已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定額減除所涵蓋,故選C。

第5題

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關於稅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 B.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C.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持有期間2年以內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35%、超過5年未逾10年20%、超過10年15%;A稱超過10年為10%,與法定15%不符。B非境內居住者持有超過2年適用35%,正確;C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持有5年以下適用20%,正確;D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重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5年以下,亦適用20%。

第6題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持有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若於二付息日間購入金融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並減除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之利息收入,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B. 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C.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D.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解析:所得稅法第42條明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以避免營利事業間重複課稅;D稱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顯有錯誤。A關於金融債券按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以及二付息日間買賣之損益拆分,符合第24條之1;B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C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依第38條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7題

關於所得稅法之稽徵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未符合所得稅法第69 條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 月1 日起至9 月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B.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 條第1 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C.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60 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D.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10 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參考解答

  • 答案:C.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60 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解析: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且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C稱60日,與法定45日不符。A之暫繳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符第67條;B之試算暫繳適用要件亦符合同條規定;D之破產決算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10日前提出,與第75條規定相符。

第8題

關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家具,為特種貨物 B. 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二百萬元,為特種貨物 C. 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 D. 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之遊艇,為特種貨物

參考解答

  • 答案:B. 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二百萬元,為特種貨物

解析: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特種貨物包含: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故 B 選項所稱「達新臺幣二百萬元」數額錯誤,法定門檻應為三百萬元。其餘選項皆符合法條規定:每件達五十萬元以上之家具(A 正確)、每次銷售價格達五十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C 正確)、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以上之遊艇(D 正確)。

第9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申報繳納」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期間20 日之營業稅,應於演出結束後15 日內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B.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7 條第1 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 C. 營業人除另有法律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 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D.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 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二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參考解答

  • 答案:D.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 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二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依第23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小規模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即按季開徵;D稱每二個月,與條文不符。C之營業人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符第35條;A、B則屬第37條關於外國技藝表演業之特別報繳規定。

第10題

關於營業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之加工費,免徵營業稅 B.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C. 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D. 有陪侍服務之酒吧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參考解答

  • 答案:A. 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之加工費,免徵營業稅

解析:本題考驗營業稅免稅與稅率規定。選項A錯誤: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惟「加工費」不在免稅範圍內,應課徵營業稅。選項B正確: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稅率為零。選項C正確: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7款,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按摩業,稅率為1%。選項D正確:依營業稅法第12條第1項,有陪侍服務之酒家、酒吧稅率為25%。

第11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進口本國之古物免徵營業稅 B.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C. 保險業人壽保險之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免徵營業稅 D. 診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保險業人壽保險之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免徵營業稅

解析:營業稅法第8條列舉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包含醫院、診所提供之醫療勞務(D)、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貨物及舉辦義演,其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公益事業用者(B),並及於進口本國之古物(A)。至於人壽保險退保時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並非營業稅法所定之免稅項目;保險業僅就承辦政府推行之各項社會保險所取得之保費收入等享有免稅,故C之敘述錯誤。

第12題

依我國目前「地價稅」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B. 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作為道路通行,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 C.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D.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參考解答

  • 答案:B. 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作為道路通行,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

解析: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B將法定空地一併列入免稅,與但書不符。A為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C為同法第16條地價稅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及累進起點地價之規定;D為同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計徵(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均正確。

第13題

關於營業稅之稅額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B. 「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C. 「銷售額」,包括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 D. 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參考解答

  • 答案:C. 「銷售額」,包括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

解析:本題考驗營業稅銷售額定義。選項C錯誤: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不包括」營業稅額(屬外含稅價)。選項A正確:同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均就銷售額按稅率計算稅額。選項B正確:銷售額包含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選項D正確: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銷售額應加計上述稅捐金額。

第14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A. 被繼承人擁有由其配偶創作之發明專利權 B.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C. 繼承人捐贈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D. 被繼承人之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

參考解答

  • 答案:A. 被繼承人擁有由其配偶創作之發明專利權

解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4款僅將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由配偶創作之發明專利權非被繼承人自己創作,屬一般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B為同條第9款約定於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C為捐贈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財產;D為債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三者均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15題

根據貨物稅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產製貨物者,貨物稅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 B. 產製貨物者,貨物稅課徵時點,為出廠時 C.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 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D. 產製廠商逾法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15 日內繳稅補辦申報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產製廠商逾法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15 日內繳稅補辦申報

解析:本題考驗貨物稅申報繳納程序。選項D錯誤: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產製廠商逾期未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應納稅額,並通知限期繳納補辦申報,並非單純通知15日內繳稅補辦申報。選項A正確:同條例第5條,產製貨物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選項B正確:同條例第6條,課徵時點為出廠時。選項C正確:同條例第10條,應於次月15日前繳納並申報,無應納稅額仍應申報。

第16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地價稅以每年8 月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B.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90 日內向公庫繳納 C.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D.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90 日內向公庫繳納

解析:土地稅法第50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30日內向公庫繳納,B稱90日與法條不符。A依同法第40條,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C依第51條,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D則為農業用地閒置不用、逾期未使用或未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荒地稅之規定,均屬正確。

第17題

依目前法律,下列何者並非「免徵房屋稅之私有房屋」? A.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經主管機關證明 B.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C.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D.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

參考解答

  • 答案:A.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經主管機關證明

解析:本題考驗房屋稅免稅規定。選項A並非免徵房屋稅之私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免稅為「農會所有直接供該會業務使用之房屋」,倉庫屬業務用房屋而非直接供業務使用(如辦公、集會),且須經主管機關證明,故不符免稅要件。選項B正確:同條第1項第3款,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稅。選項C正確:同條第1項第4款,立案私立學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免稅。選項D正確:同條第1項第11款,公益信託受託人因信託取得房屋直接供公益活動使用免稅。

第18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B.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配偶相互贈與時之規定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C.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D.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所有權自原受託人移轉至新受託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解答

  • 答案:B.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配偶相互贈與時之規定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解析:本題考查《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之計算與優惠規定。選項 A 正確: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選項 B 錯誤:依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於再移轉時,「以該土地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定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稅,而非以「配偶相互贈與時之規定地價」為原地價。選項 C 正確: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款,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選項 D 正確:依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7 款,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所有權自原受託人移轉至新受託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19題

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B.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依法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2 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C. 所謂「員工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2 年之期間」,倘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員工繼續於該他公司服務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D.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稱「公司員工」,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稱「公司員工」,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解析:本題考查《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3 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租稅優惠。選項 A 正確: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選項 B 正確:員工選擇免稅後,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且繼續服務累計達 2 年,於實際轉讓或撥轉時,其轉讓價格等高於取得時時價者,以取得時時價作為該年度收益課稅。選項 C 正確:依同條第 3 項,發行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超過 50% 者,員工繼續於該他公司服務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2 年服務期間。選項 D 錯誤: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3 第 1 項及施行細則第 8 條之 2,「公司員工」不包括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董監事屬受僱關係者不在此限,但一般董監事為委任關係,非僱傭關係)。

第20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A. 銀行存款利息 B.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C. 個人間借貸所收取的利息 D. 郵局定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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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C. 個人間借貸所收取的利息

解析:本題考查《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範圍。該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短期票券利息、受益證券收益等,每人每年扣除額度新臺幣 27 萬元。選項 A 銀行存款利息、選項 B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選項 D 郵局定存利息均屬上開規定範圍,得適用特別扣除。選項 C 個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類利息所得,但非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需為金融機構存款、公債公司債等特定管道),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第21題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下列何者不是應稅貨物? A. 橡膠輪胎 B. 手機 C. 平板玻璃 D. 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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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B. 手機

解析:本題考查《貨物稅條例》應稅貨物範圍。依《貨物稅條例》第 2 條及其稅目稅率表,應稅貨物包括:水泥(第 1 目)、橡膠輪胎(第 5 目)、平板玻璃(第 7 目)等。手機屬於通訊設備,並未列入貨物稅條例應稅貨物範圍(手機屬於關稅減免或營業稅課徵對象,非貨物稅對象)。故選項 B 手機不是應稅貨物。

第22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者不是特別扣除額? A. 房屋租金支出 B. 長期照顧 C. 身心障礙 D. 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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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D. 災害損失

解析: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將扣除額分為一般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以及2023年修正新增之房屋租金支出(每戶上限18萬元,並設有排富條件)。災害損失則屬列舉扣除額,須與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等項目合併列舉,故D不是特別扣除額。

第23題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A.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B. 僅提供醫療勞務之醫院 C. 依法核准設立的私人補習班 D. 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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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案:C. 依法核准設立的私人補習班

解析:本題考查《營業稅法》第 8 條稅籍登記義務。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營業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同法第 2 條定義營業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選項 A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非屬營業人,免辦稅籍登記。選項 B 僅提供醫療勞務之醫院,依《營業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且非屬營業人,免辦稅籍登記。選項 C 依法核准設立之私人補習班,屬補習及進修教育機構,提供教育勞務,依《營業稅法》第 2 條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選項 D 政府機構非屬營業人(除經營營利事業外),免辦稅籍登記。故選項 C 應辦理稅籍登記。

第24題

有關遺產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B.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繼承之財產,不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C.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境內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D. 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稅

參考解答

  • 答案:B. 被繼承人死亡前5 年內繼承之財產,不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解析: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總額計算與扣除規定。選項 A 正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併入遺產總額計稅。選項 B 錯誤:依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稅」(惟得扣除已納遺產稅額),並非不併入。選項 C 正確:依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境內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選項 D 正確:依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第25題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下列何者錯誤? A. 計算納稅義務人持有之應稅房屋戶數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 B.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房屋稅法定稅率為2%~4.8% C. 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 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該房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 D. 房屋稅為地方稅,各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採「超數累進」方式課徵

參考解答

  • 答案:D. 房屋稅為地方稅,各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採「超數累進」方式課徵

解析:房屋稅條例第5條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法定稅率定為2%至4.8%,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的應稅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財政部另訂有差別稅率基準,其累進方式為「全國歸戶、全數累進」,也就是依納稅義務人適用的戶數級距稅率,對其全部非自住房屋課徵,而非「超數累進」,故D敘述有誤。A的全國歸戶、B的2%至4.8%法定稅率,以及C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供自住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適用1%優惠稅率,均符合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