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0題

甲請乙大幅翻修其房屋,約定由甲供給材料,乙為其施作,完工後給付報酬若干。乙明知甲所提供之材料有問題,足以發生重大瑕疵,卻故意不告知甲,又以特約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

題目

甲請乙大幅翻修其房屋,約定由甲供給材料,乙為其施作,完工後給付報酬若干。乙明知甲所提供之材料有問題,足以發生重大瑕疵,卻故意不告知甲,又以特約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乙嗣於民國(下同)103 年1 月5 日完工,甲於112 年4 月20 日始發現瑕疵,旋即通知乙,並於113 年5 月1 日定相當期限訴請乙修補瑕疵。對此,乙主張其不負物之瑕疵擔保義務,甲又已罹於瑕疵發見期間,甲並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等語,以資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有問題之材料,係由甲所提供,故甲無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B. 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為有效 C. 甲發現瑕疵時,已罹於5 年之瑕疵發見期間,故甲不得主張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D. 乙提出甲訴請乙修補瑕疵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之抗辯,屬有理由22420

官方答案

  • 答案:D. 乙提出甲訴請乙修補瑕疵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之抗辯,屬有理由22420

解析

依民法第496條,工作瑕疵因定作人供給材料之性質所致者,定作人原則上無修補請求權,但承攬人明知材料不適當卻不告知者,不在此限,故甲仍有修補請求權,A錯誤。第501條之1規定,以特約免除承攬人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其特約無效,B錯誤。第500條規定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第499條之5年發見期間延長為10年;本件103年1月5日完工,至112年4月20日發現,未逾10年,C錯誤。第514條第1項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於112年4月20日發現,卻遲至113年5月1日始起訴,已逾1年,乙之抗辯有理由,D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