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9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或移轉,何者應辦理登記,始發生效力?
題目
下列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或移轉,何者應辦理登記,始發生效力? A. 私人土地之徵收 B. 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名下之土地,而由他人拍定 C. 私人拋棄其土地所有權 D. 私人蓋好房屋
官方答案
- 答案:C. 私人拋棄其土地所有權
解析
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但非因法律行為所取得者,如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於登記前即已取得物權,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民法第759條)。選項A徵收、選項B強制執行拍定、選項D新建房屋均為原始取得或公法取得,於登記前即生效,無須登記即取得所有權。選項C私人拋棄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4條第3項,不動產物權之拋棄應塗銷其登記,亦即須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始生拋棄效力,故僅C應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