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4題

未婚之甲女與乙男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並產下丙。丙成年後找到乙,要求乙為認領。乙表示其生活窮困,若丙願扶養,則乙願認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未婚之甲女與乙男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並產下丙。丙成年後找到乙,要求乙為認領。乙表示其生活窮困,若丙願扶養,則乙願認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認領後,如丙確有受扶養必要,乙有扶養能力,乙應扶養丙 B. 認領後,如乙確實無謀生能力但尚非無法維持生活,丙仍應扶養乙 C. 認領後,如乙確有受扶養必要,甲丙應共同扶養乙 D. 認領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乙所附條件為有效

官方答案

  • 答案:A. 認領後,如丙確有受扶養必要,乙有扶養能力,乙應扶養丙

解析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第1項),認領為生父之單獨行為,不得附條件,故乙以丙願扶養為停止條件,該條件無效;乙若為認領,親子關係即成立。認領後乙與丙具直系血親關係,相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選項A:丙為卑親屬,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有受扶養必要)時,乙有扶養能力即應扶養丙,正確。選項B:乙為尊親屬,僅須不能維持生活即有受扶養權利,縱無謀生能力但尚可維持生活,丙無庸扶養,故B錯。選項C:甲非乙配偶,無扶養乙義務;選項D:認領為單獨行為且不得附條件,故D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