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5題
甲乙為夫妻,生有A、B 二子,並收養C 為養女。乙於民國108 年間死亡。今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為夫妻,生有A、B 二子,並收養C 為養女。乙於民國108 年間死亡。今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如對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B 及C 共同表示A 不得繼承;A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 B. A 及B 於乙死亡後,否認C 之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C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 年間,得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 C. B 如有以詐欺或脅迫,使甲為關於繼承遺囑之情事,B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但經甲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D. 甲如未立遺囑,C 之應繼分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一,A 及B 之應繼分各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二
官方答案
- 答案:C. B 如有以詐欺或脅迫,使甲為關於繼承遺囑之情事,B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但經甲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解析
本題涉及繼承權之喪失與應繼分。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始喪失繼承權;A所述由B、C共同表示,不符要件。B所稱遺產酌給請求權係第1149條對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之請求權,與C遭否認繼承資格、排除占有之情形有別,後者屬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C依第1145條第1項第2款,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遺囑者喪失繼承權,第2項明定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不喪失,故C正確。D部分,乙已死亡,甲之繼承人為A、B、C三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非五分之一與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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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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