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4題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納稅義務人只有遇到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其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才能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B. 經依稅捐稽徵法第10 條或第26 條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才可以免加計利息 C. 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 年 D.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限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官方答案
- 答案:A. 納稅義務人只有遇到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其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才能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均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本法另就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者,設有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故A把可申請事由限於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漏未包括經濟弱勢及財務困難,敘述錯誤。又延期或分期期間不得逾3年,經核准後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餘額發單限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移送強制執行,C、D均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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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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