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租稅罰鍰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 納稅義務人就罰鍰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在未確定前,稅捐稽徵機關免移送強制執行
B. 裁處權時效一律為3 年
C. 納稅義務人欠繳罰鍰並提起行政救濟,在未確定前,該欠繳罰鍰金額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D. 罰鍰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參考解答
- 答案:A. 納稅義務人就罰鍰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在未確定前,稅捐稽徵機關免移送強制執行
解析:罰鍰處分經提起行政救濟者,於救濟程序終結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故A正確。裁處權時效原則上為3年,但法律另有較長規定者從其規定,並非一律3年,B錯誤。限制出境以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為要件,罰鍰不當然適用,且救濟未確定前不得逕予限制,C錯誤。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罰鍰不具稅捐優先權,D錯誤。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就有關證明及調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稅捐稽徵機關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一律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B. 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之處分,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
C. 納稅人對其有利之事項,應負舉證責任,故稅捐稽徵機關只需調查對當事人不利事項,這樣徵納雙方的舉證責任才算衡平
D. 被調查者要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須經稅捐稽徵機關之許可
參考解答
- 答案:B. 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之處分,未以書面或公告為之者,無效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A錯,違法調查證據非絕對排除,僅嚴重違法且侵害人權始排除(第11條)。B正,課稅處分須以書面為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未以書面者無效。C錯,舉證責任分配非此說法,稽徵機關應調查全部事實(第7條)。D錯,納稅人選任代理人、偕同輔佐人為權利,不需機關許可(第18條)。
甲君因未申報107 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A 國稅局查獲後,向其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裁處罰鍰4 萬元,繳款書繳納期間均為109 年4 月1 日至109 年4 月10 日,A 國稅局並於109 年3 月15 日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裁處書、補繳稅款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甲君收到後均未繳納,於109 年4 月11 日掛號郵寄復查申請書,嗣經A 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於109 年5 月25 日送達復查決定書與復查決定之補繳稅款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展延繳納期間均為109 年6 月1 日至109 年6 月10 日,甲君於收到後未再提起救濟而確定,該筆稅款及罰鍰之徵收期間屆滿日為何?(題目及選項之期日或期間末日均非例假日)
A. 114 年4 月10 日
B. 114 年3 月15 日
C. 114 年5 月25 日
D. 114 年6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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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1條,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5年。本案確定繳納期限為復查決定書展延繳納期間末日109年6月10日,翌日起算5年為114年6月10日。核定通知書送達日(109/3/15)、復查決定書送達日(109/5/25)非起算點。選項D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納稅義務人只有遇到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其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才能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B. 經依稅捐稽徵法第10 條或第26 條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才可以免加計利息
C. 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 年
D.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限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參考解答
- 答案:A. 納稅義務人只有遇到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其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才能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均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本法另就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者,設有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故A把可申請事由限於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漏未包括經濟弱勢及財務困難,敘述錯誤。又延期或分期期間不得逾3年,經核准後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餘額發單限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移送強制執行,C、D均與法條相符。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已逾核課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即不得再補稅處罰
B. 稅捐罰鍰案件,其罰鍰裁處期間可以準用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視其有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分別認定為5 年或7 年
C. 稅捐稽徵機關只須將稅款繳款書於稅捐核課期間內發出即無違背核課期間之規定
D. 稅捐稽徵機關須將稅款繳款書於稅捐核課期間內發出並送達相對人,始無違背核課期間之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C. 稅捐稽徵機關只須將稅款繳款書於稅捐核課期間內發出即無違背核課期間之規定
解析:核課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即不得再補徵稅款或裁罰,A所述正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的遵守以「送達」為準,須於核課期間內將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僅在期間內「發出」尚不足,故D正確、C錯誤。至於罰鍰部分,依同法第49條準用有關稅捐的規定,其裁處期間視有無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分別為5年或7年,B亦無誤。本題錯誤者為C。
乙君欠繳A 屋及其坐落土地108 年度房屋稅新臺幣(下同)10 萬元、108 年度地價稅5 萬元,以及欠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100 萬元及贈與稅罰鍰20 萬元,另乙君A 屋及其坐落土地上設有抵押權擔保債權200 萬元未清償。上述乙君欠繳之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行政執行機關拍賣該A 屋及其坐落土地,該土地增值稅為20 萬元,A 屋及其坐落土地抵押債權人參與分配200 萬元,拍得價金經扣除執行費用後為200 萬元,稅捐稽徵機關受償金額為何?
A. 0 元
B. 35 萬元
C. 155 萬元
D. 13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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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稅捐受償的優先順序。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同條第1項則規定稅捐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拍賣價金扣除執行費用後為200萬元,須先扣繳土地增值稅20萬元、房屋稅10萬元、地價稅5萬元,合計35萬元,其餘165萬元才由抵押權人受償(抵押債權200萬元,不足35萬元)。至於綜合所得稅100萬元及贈與稅罰鍰20萬元,僅優先於普通債權,對抵押權並無優先效力,因價金已用盡而無法受償。故稅捐稽徵機關受償35萬元。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幾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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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4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於檢視後公告。其目的在定期清理不合時宜或違法之解釋函令,避免納稅者承受不確定之稅捐負擔,故答案為4年。
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在以下情況,得予提供?①債權人持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判決所載債務人之財產資料②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抵押人之所得資料③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經財政部核定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④地價稅代繳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代繳稅款之土地稅資料⑤大專院校為教學或研究目的,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之財稅資料
A. 僅③⑤
B. 僅③④⑤
C. 僅①③④⑤
D. 僅①②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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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人員原則上應保密,但債權人持金錢給付確定判決得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持拍賣抵押物裁定亦僅得查調抵押人「財產」資料,不得查調「所得」資料,故②不在允許之列。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因公務需要、地價稅代繳義務人查詢代繳土地稅資料、學校為教學研究且不揭露姓名者,均屬例外。
甲君知悉其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即將徵收,遂於徵收前將農地贈與其子乙君,並申報贈與稅。有關租稅規避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A. 甲君知悉其所採取之安排,實際上係為使乙君獲取徵收補償金並免除贈與稅,符合租稅規避之主觀構成要件
B. 甲君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第1 項第5 款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合法贈與乙君而發生獲取徵收補償金並免除贈與稅之結果,客觀上濫用法律形式,使乙君取得非立法者當時所預期給予之稅捐利益
C. 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涉有租稅規避情事,嗣甲君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對甲君除應補稅處罰外,並應另加徵租稅規避之滯納金及利息
D. 稅捐稽徵機關就甲君有租稅規避情事而符合課徵贈與稅之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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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C. 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涉有租稅規避情事,嗣甲君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對甲君除應補稅處罰外,並應另加徵租稅規避之滯納金及利息
解析:租稅規避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是濫用法律形式取得租稅利益,稅捐稽徵機關應補稅並按補徵稅款加徵15%滯納金,法條並無另加利息之規定。若甲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短漏核定,可能另構成逃漏稅而依稅法處罰,但不能據此再加徵租稅規避之利息。A、B、D分別符合主觀要件、客觀濫用及舉證責任之說明。
稅捐稽徵機關為行使核課權之必要,調查甲君買賣房地之交易情形,經甲君委任乙君為代理人。有關稅捐正當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①稅捐稽徵機關請甲君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到場備詢,原則上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應載明調查事由及範圍,同時給予甲君準備資料之合理期間②甲君依調查函所載期日到場備詢,因代理人乙君尚未到場,甲君得拒絕接受調查③在進行調查前,甲君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其自行就調查過程全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得一律拒絕之④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後,另收受通報資料,認甲君有再為調查之必要時,前次已依法以書面通知備詢,因屬同一調查程序,本次通知備詢不以書面為限
A. 僅①④
B. 僅①②
C. 僅①②③
D. 僅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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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從事網路銷售服飾,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涉有逃漏營業稅之情事,乃通知甲君說明及提示相關交易資料遭拒絕。有關推計課稅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①稅捐稽徵機關已掌握貨運資料,惟就全部實際銷售金額經調查仍不能確定,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②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式為之③稅捐稽徵機關就計算甲銷售金額有二種以上推計方法,雖稅法已有明定推計方法,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及核實課稅原則,仍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 條第3 項規定,以最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④稅捐稽徵機關掌握甲確有銷售服飾之事實,惟無法查得實際銷售金額,依處罰明確性原則,不得以推計結果對甲處以漏稅罰
A. 僅①②③
B. 僅①②④
C. 僅②③④
D. 僅①②
參考解答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①正確,無法確定實際銷售額得推計課稅。②正確,推計應斟酌相關事項,依合理客觀程序為之。③錯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最有利於納稅人之方式為之」,非「最切近實額」。④錯誤,推計課稅結果可作為漏稅處罰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明確性原則不排除推計。故僅①②正確。
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辦理事項或職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 稅捐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者尋求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網站公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B.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係由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之,辦理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等事項
C.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納稅者如就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得自行選擇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或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僅得擇一行使其權利,以避免結果發生歧異
D.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
參考解答
- 答案:C.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納稅者如就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得自行選擇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或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僅得擇一行使其權利,以避免結果發生歧異
解析: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稅捐稽徵機關內部的協助機制,負責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提供救濟諮詢,並得為必要調查;其姓名及聯絡方式應於網站公告。納保官協助不取代行政救濟,納稅者仍可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兩者並非僅能擇一。故C稱「僅得擇一」錯誤;A、B、D均符合納保官之設置與職權。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租稅規避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行為,只需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即可
B. 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行為,除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外,亦需補稅
C. 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行為,即應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D.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已裁罰尚未確定者,仍適用原裁罰金額,不受該法施行之影響
參考解答
- 答案:B. 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行為,除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外,亦需補稅
解析:租稅規避是納稅者濫用法律形式、違背稅法目的以取得租稅利益,並非逃漏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後,應補徵稅款,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若有隱匿或虛偽陳述,則可能另依漏稅罰規定處理。故B正確。A只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而未補稅,C逕以逃漏稅處罰,D維持原裁罰金額,均與租稅規避之法律效果不符。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關於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可以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
B. 法律所未明定而屬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能用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予以補充
C. 法律未明定之稅捐減免事項,因為對人民有利,故以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補充,亦無違租稅法律主義
D. 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 條第2 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 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參考解答
- 答案:D. 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 條第2 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 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規則與解釋函令只能就執行法律所必要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作補充,不得增加法律所無的納稅義務,也不得用以創設或變更稅捐減免。解釋函令並應依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未公開者不得作為他案援用。故D正確;A、B、C均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解釋函令之界限。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是否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B. 應否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應以逃漏稅捐之金額是否巨大或違規情節是否重大來決定,逃漏稅捐之金額微小或違規情節輕微,就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C.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D. 對稅捐核課處分不服,因須經過復查程序,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前,可不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
參考解答
- 答案:B. 應否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應以逃漏稅捐之金額是否巨大或違規情節是否重大來決定,逃漏稅捐之金額微小或違規情節輕微,就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明定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包括情況急迫且顯然違背公益、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以及相對人於訴願前依法須先經復查等先行程序者,故 A、C、D 均屬法定例外。B 以逃漏稅金額大小或違規情節輕重作為是否給予陳述意見之標準,於法無據;陳述意見屬正當法律程序,不能僅因金額微小或情節輕微即任意剝奪,故 B 錯誤。
下列有關稅捐稽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所得稅、營業稅屬於國稅;地價稅、房屋稅、汽機車牌照稅屬於地方稅
B.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屬於國稅機關;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屬於地方稅務機關
C. 關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屬於國稅;營業稅、地價稅屬於地方稅
D. 不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不服地方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向該管地方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參考解答
- 答案:C. 關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屬於國稅;營業稅、地價稅屬於地方稅
解析:我國稅目區分國稅與地方稅:所得稅、營業稅、關稅屬國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屬地方稅。C 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國稅、營業稅列為地方稅,正好顛倒,故錯誤。A 的分類正確;B 北區國稅局為國稅機關,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為地方稅務機關;D 不服國稅局復查決定向財政部訴願,不服地方稅務機關復查決定向該管縣(市)政府訴願,均正確。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果某一種規定(例如違反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在行政罰法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都有規定,因為行政罰法是特別法,故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
B. 只有稅法主管機關為特定政策需要,才可以規定租稅優惠
C. 租稅法律如果文義上有疑義,只能修法解決,不能用解釋函令加以闡明,否則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D. 租稅優惠規定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且應明定實施年限
參考解答
- 答案:D. 租稅優惠規定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且應明定實施年限
解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求租稅優惠之擬訂應以特定政策目的為限,並應舉行公聽會、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且明定實施年限,D 正確。A 錯在納保法係稅捐領域之特別法,不能反以行政罰法為特別法而排除納保法;B 錯在租稅優惠須有法律依據,非僅稅法主管機關可任意規定;C 錯在解釋函令仍得用以闡明租稅法律之原意,只是不得逾越法律、創設或加重納稅義務。
依稅捐稽徵法第33 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下列人員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時,可以拒絕?
A. 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B.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C. 納稅義務人之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D. 納稅義務人之已離婚的前配偶
參考解答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原則應保守秘密,僅對法律明列之人員或機關得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以及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均屬得查調之人;已離婚之前配偶不在列舉範圍內,稽徵人員自得拒絕其查調,故選 D。
關於稅捐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先申請復查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之翌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 個月內復查決定。期間屆滿,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D.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 個月內復查決定。稅捐稽徵機關逾期始作成決定者,該決定仍有效力
參考解答
- 答案: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之翌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復查期間係自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起算,不是自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算,B 將起算點寫錯。復查為訴願前置程序;稽徵機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逾期未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但逾期始作成之復查決定並非當然無效,故 A、C、D 無誤。
納稅義務人甲遭受補稅及罰鍰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稅款繳款書、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
B. 甲對補稅及罰鍰處分均不服時,得同時對該二者申請復查
C. 甲如僅對補稅部分提起行政救濟,則罰鍰部分會因其未提起行政救濟而確定,嗣後不會再變更
D. 甲未繳納稅款,也可以申請復查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如僅對補稅部分提起行政救濟,則罰鍰部分會因其未提起行政救濟而確定,嗣後不會再變更
解析:補稅與罰鍰雖常伴隨發生,但屬不同行政處分。甲僅就補稅申請復查,罰鍰部分固可能因未救濟而先行確定,惟罰鍰係以漏稅額及違章事實為基礎;若本稅處分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變更,原罰鍰所據之漏稅額即可能變動,稽徵機關仍得依職權變更或撤銷罰鍰處分,並非「嗣後不會再變更」。未繳稅款不影響復查之提起;對補稅與罰鍰亦得同時申請復查,故 A、B、D 無誤,C 錯誤。
關於「核課稅捐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請復查是否逾期,係以郵寄申請書之郵戳日期為準,不以受理復查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
B. 提起訴願是否逾期,不以郵寄訴願書之郵戳日期為準,而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C. 其行政救濟程序有三:「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D. 現行行政訴訟採兩級審,第一級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為「最高行政法院」
參考解答
- 答案:D. 現行行政訴訟採兩級審,第一級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為「最高行政法院」
解析:對核課稅捐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再提起訴願,最後進入行政訴訟;復查期間之遵守,實務上以郵寄申請書之郵戳日為準,訴願則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故 A、B 敘述無誤。現行行政訴訟為三級二審,除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外,尚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之稅捐事件可能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不能一概說第一級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級為最高行政法院,故 D 錯誤。
稅捐稽徵法關於強制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只要依稅捐稽徵法第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B.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C. 納稅義務人對罰鍰處分不服,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稅捐稽徵機關都不能將該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D.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
參考解答
- 答案:B.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35條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故A所述與法條相符。同條第2項則規定,復查決定後原則上應移送執行,僅於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或繳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而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時,才暫緩移送。因此,僅提起訴願而未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擔保者,仍應移送執行,B錯誤。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罰鍰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不得移送執行,C正確;移送機關認為移送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D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及財政部解釋函令,下列何者錯誤?
A.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統一發票而未給與,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 萬元
B.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但在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沒給顧客統一發票,也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罰
C. 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也要給與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罰
D. 營利事業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係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與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 條第3 款規定,但得採擇一從重處罰
參考解答
- 答案:C. 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也要給與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罰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按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A正確。小規模營業人雖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但在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未開立統一發票不具可罰性,B正確。營利事業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違反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擇一從重處罰,D正確。至於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屬資金借貸而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在開立統一發票的範圍,C稱「也要給與統一發票,否則依第44條處罰」錯誤。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退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某甲於99 年5 月20 日繳納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於109 年9 月20 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B. 某甲於100 年11 月20 日繳納100 年度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於109 年9 月20 日發現原核定之稅額有誤,甲有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查明退還
C. 某甲於99 年5 月20 日繳納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於109 年9 月20 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D. 某甲以現金繳納稅款,嗣後發現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有溢繳稅款,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後准予退還,但既係出於甲自己之錯誤,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不必加計利息退還
參考解答
- 答案:B. 某甲於100 年11 月20 日繳納100 年度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於109 年9 月20 日發現原核定之稅額有誤,甲有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查明退還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者,應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不得再申請。A、C均屬甲自行計算錯誤,繳納日為99年5月20日,5年期間至104年5月20日即已屆滿,109年9月20日才申請已不合法,故A、C錯誤。同條第1項規定,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且不受5年限制,B正確。又退還時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D稱可不必加計利息,錯誤。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印花稅之核課期間一律為5 年
B. 凡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之稅捐,其核課期間一律為7 年
C. 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 年
D. 所得稅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D. 所得稅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