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2題
某甲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0萬元,若某甲在大陸地區已繳納15萬元稅款,則…
題目
某甲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0萬元,若某甲在大陸地區已繳納15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多少? A. 5萬元 B. 10萬元 C. 15萬元 D. 20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10萬元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所得之稅額扣抵,以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款為限,且不得超過因加算其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本題因加算大陸薪資所得而增加之稅額為20萬-10萬=10萬元,大陸已繳15萬元,扣抵上限為10萬元,故可扣抵10萬元(選項B)。A項5萬元為扣抵後仍須補繳金額,非扣抵額;C項15萬元超過增加稅額上限;D項20萬元為含大陸所得總稅額。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