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量能課稅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以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之稅捐係依據量能課稅原則為其建制原則
B. 在無對價給付之下,要求個人的稅捐負擔應按照納稅義務人之給付能力加以衡量
C. 量能課稅原則為稅法建制之基本原則,其具有絕對性而不容違反
D. 主觀淨額所得原則與客觀淨額所得原則為量能課稅原則之從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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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C. 量能課稅原則為稅法建制之基本原則,其具有絕對性而不容違反
解析:量能課稅原則要求按納稅義務人之給付能力衡量稅捐負擔,適用於以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之稅捐,並衍生客觀淨額所得原則與主觀淨額所得原則,故A、B、D敘述均屬正確。惟量能課稅原則並非絕對而不容違反,立法者仍享有一定形成空間,且須與稽徵經濟原則、租稅優惠、社會政策目的等其他原則相互調和,故C稱其具有絕對性,錯誤。
某甲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0萬元,若某甲在大陸地區已繳納15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多少?
A. 5萬元
B. 10萬元
C. 15萬元
D. 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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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所得之稅額扣抵,以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款為限,且不得超過因加算其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本題因加算大陸薪資所得而增加之稅額為20萬-10萬=10萬元,大陸已繳15萬元,扣抵上限為10萬元,故可扣抵10萬元(選項B)。A項5萬元為扣抵後仍須補繳金額,非扣抵額;C項15萬元超過增加稅額上限;D項20萬元為含大陸所得總稅額。
乙為任職於A科技公司之會計人員,並為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其對於員工丙之薪資所得已扣取稅款,然未繳納所扣取之稅款,亦未申報扣繳憑單。依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被處以行為罰
B. 乙應被處以漏稅罰
C. 乙不負有任何之罰則
D. 丙應被處以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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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熱門商店之負責人,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稅捐機關以甲違反營業稅法第49條前段規定及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對甲加徵10萬元之滯報金與處以100萬元之罰鍰,並停止其營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稅捐機關對甲分別課以滯報金與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B. 稅捐機關對甲課以罰鍰並停止其營業,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C. 稅捐機關對甲課以滯報金並停止其營業,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D. 稅捐機關對甲所為之停止營業之處分,甲若不服可依行政執行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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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B. 稅捐機關對甲課以罰鍰並停止其營業,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解析: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指同一行為不得受兩次以上處罰。甲未依期限申報銷售額,違反申報義務,依營業稅法第49條加徵滯報金,屬行為罰;其未繳納應納稅額,構成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的漏稅行為,處罰鍰並得停止營業,屬漏稅罰及管制性不利處分。申報義務與繳納義務是兩個不同的行為義務,行為態樣不同,併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故A錯誤。停止營業的目的在防止納稅義務人繼續營業以規避稅負,與罰鍰的制裁目的不同,不構成重複處罰,故B正確、C錯誤。停止營業是行政處分,不服應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救濟,而非依行政執行法,故D錯誤。
承上題,稅捐機關為核定甲之營業額,指定調查人員依法對甲商店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稅捐機關為調查甲商店之銷售額,要求甲提示帳簿,甲基於稅捐自由可不提示之
B. 因甲未提出帳簿,稅捐機關可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商店之銷售額課徵稅捐
C. 在甲提出帳簿與相關憑證後,依據我國實務見解,稅捐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仍得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D. 在甲提出帳簿與相關憑證後,稅捐機關即應依該資料為稅額之核定,而不得參照同業情形與相關資料為銷售額之推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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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B. 因甲未提出帳簿,稅捐機關可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商店之銷售額課徵稅捐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在下列何種情況下,不得以扣繳方式繳納土地增值稅?
A. 需繳納房地合一稅之納稅義務人,於買受人給付價金時代為扣繳
B. 經徵收或收買之土地,由徵收或收買機關,於發放價款或補償費時代為扣繳
C. 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土地承受人得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
D.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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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A. 需繳納房地合一稅之納稅義務人,於買受人給付價金時代為扣繳
解析: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原所有權人(出賣人),但法律例外設有扣繳制度,由支付價款的一方代為扣繳。土地稅法明定,經徵收或收買的土地,由徵收或收買機關於發放價款或補償費時代為扣繳,故B得扣繳;欠繳土地稅的土地,承受人得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留完納,故C得扣繳;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的土地,由拍賣機關代為扣繳,故D得扣繳。至於房地合一稅是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屬不同稅目,房地合一稅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買受人於給付價金時並不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故A是不得以扣繳方式繳納的情形。
下列情況,何者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A.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B.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為土地所有權之移轉
C. 已繳納房地合一稅之土地
D. 被徵收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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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土地稅法第28條本文規定土地有償移轉應課土地增值稅,但設有免徵、不課徵的例外。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故A不課徵;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土地移轉不課徵,故B不課徵;被徵收的土地免徵,故D不課徵。至於房地合一稅是對房地交易所得課徵的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的課稅目的、稅基不同,二者併存;為避免重複,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不因此免徵土地增值稅,故已繳納房地合一稅的土地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C正確。
甲從事地下期貨並因此獲取利益,下列有關課稅與否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在該獲利未經沒收之情況下,甲仍需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B. 由於甲從事不法行為,因此該獲利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
C. 甲對於該獲利是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應視甲是否以從事地下期貨為業而認定
D. 不法行為所獲取之所得由於在徵收上不具有可能性,從而為不課徵所得稅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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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A. 在該獲利未經沒收之情況下,甲仍需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解析:所得稅的課徵著重於納稅能力的增加,所得來源是否合法,原則上不影響課稅。甲從事地下期貨獲利,該獲利在未經沒收前,仍屬其可支配的財產增加,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故A正確。不法行為本身應受刑事或行政制裁,但不能因此免除納稅義務,故B錯誤。課稅與否取決於有無所得,而非是否以之為業;是否為業只影響所得分類及成本費用的認定,故C錯誤。所得已實際實現,即具有負擔能力,並非不具徵收可能性,故D錯誤。
下列免徵地價稅的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尚未登記之土地
B. 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C. 經法院裁定交付強制管理之土地
D.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
參考解答
解析: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故D正確。繼承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於繼承開始時即取得所有權,縱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仍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因未登記而免徵,故A錯誤。原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而非免徵,故B錯誤。土地經法院裁定交付強制管理,只是管理方式的改變,所有權人仍負納稅義務,故C錯誤。
下列何者非為免徵房屋稅之情況?
A. 違法建造之廠房
B.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
C. 郵政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
D.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參考解答
解析: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為課徵對象,違章建築之廠房雖未取得建造執照,仍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依法設籍課稅,並非免徵,故A為答案。B部分,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在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C部分,郵政事業供本身業務使用之房屋,房屋稅條例設有免徵規定。D部分,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屬農用房屋,亦在免徵之列。
下列何者非為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A. 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B. 來源於大陸地區之所得
C. 海外保留盈餘之所得
D. 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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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營利事業,何者須適用最低稅負制?
A. 享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投資抵減優惠之營利事業
B.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C.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D.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參考解答
- 答案:A. 享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投資抵減優惠之營利事業
解析: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營利事業原則上應適用最低稅負制,但明定排除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故B、C、D均非適用對象。A享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投資抵減優惠,正是因享受租稅減免而須適用最低稅負制,以避免營利事業因過度優惠而繳納過少稅款,屬適用對象。
甲公司屬於中華民國之居民公司,其持有乙國之乙公司股份達20%並對乙公司之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此外,乙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稅率為12%。下列有關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與否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原則上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B. 乙公司在乙國縱係有實際經營業務,其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C. 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不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D. 乙公司當年度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原則上應認列為甲公司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營利事業持有境外關係企業股份並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且該企業所在國家稅率低於14%者,其未分配盈餘原則上應認列為投資收益課稅。甲持有乙20%且具主導能力,乙國稅率12%,符合要件,故A正確。惟該境外企業在當地有實際經營業務者可排除適用,B稱縱有實際經營業務仍應認列,錯誤。C謂不應認列,忽略CFC規定。D所述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依同法第43條之4係視為總機構在我國之營利事業,由該外國企業本身課稅,非認列為甲之投資收益。
外國A公司透過其自行架設之網站,為我國公司甲提供刊登線上廣告服務(下稱系爭電子勞務服務),且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並向甲公司收取價款10,000元(下稱系爭價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公司在我國境內並無常設機構,從而我國對於系爭價款並無課稅權
B. A公司所提供之系爭電子勞務服務,由於勞務提供地非在我國境內,從而系爭價款非屬來源於我國境內之所得
C. 甲公司在給付A公司系爭價款時,應按扣繳稅率扣繳稅款
D. A公司對於系爭價款,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公司在給付A公司系爭價款時,應按扣繳稅率扣繳稅款
解析:外國A公司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之線上廣告服務指定在我國境內播放,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A、B均誤。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73條,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屬扣繳範圍之所得,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故甲公司給付系爭價款時應按規定扣繳率扣繳,C正確。D稱應由A自行申報,惟本件買受人為營業人,屬扣繳範圍,應由甲公司扣繳,D誤。
納稅義務人甲持有B公司之股票,並於112年4月3日至同年5月20日間將B公司之股票透過證券集中市場出售予其單一持股100%之C公司,該交易行為經稅捐機關認定構成稅捐規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稅捐機關除了補徵甲之稅款外,並得按所漏稅款課處一定倍數之罰鍰
B. 稅捐機關在甲之交易行為未完整揭露下,始得按所漏稅款課處一定倍數之罰鍰
C. 稅捐機關為正確計算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在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下,亦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D. 甲應對其交易行為未構成稅捐規避之要件負舉證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B. 稅捐機關在甲之交易行為未完整揭露下,始得按所漏稅款課處一定倍數之罰鍰
解析: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立法目的,濫用法律上形式或法律行為,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者,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後,除依交易常規調整並按實際交易事實認定、補徵稅款外,不適用逃漏稅捐之處罰規定;惟有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稽徵機關無法發現者,仍得按所漏稅額處罰。故須交易未完整揭露時,始得課處罰鍰,B正確。A誤認租稅規避一律處罰;C之調整須報經財政部核准;D之課稅要件事實應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均非正確。
A公司欠稅超過1,000萬元以上,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甲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若不服該限制出境之處分,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聲明異議
B. 稅捐機關未實施對物之稅捐保全措施者,仍得逕予實施對人之稅捐保全措施
C. 甲若不服該限制出境之處分,應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申請復查
D. A公司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甲之出境限制
參考解答
- 答案:D. A公司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甲之出境限制
解析:限制出境屬行政處分,甲不服應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非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亦非申請復查,A、C均誤。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對物之保全(禁止財產處分或假扣押)者,不得限制出境,B稱得逕行對人保全,錯誤。又限制出境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並須另為處分確定者,原限制出境之基礎已不存在,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D正確。
下列何者非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A.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B.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個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之自然人
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D.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個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之自然人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納稅義務人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D)、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A),以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銷售勞務之買受人(C)。同法第2條之1另規定,境外事業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以該外國事業為納稅義務人,其主體限於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B所稱「境外個人」不屬之,故非營業稅納稅義務人,B為本題答案。
下列何者須課徵營業稅?
A. 有價證券之交易
B. 出版業銷售教科書
C. 教堂販售十字架等紀念品
D. 信託關係存續中,銷售信託財產
參考解答
解析: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免徵營業稅;有價證券之買賣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課徵證券交易稅,不課營業稅。教堂販售十字架等紀念品,係有償銷售貨物,不屬於第8條第1項第9款所定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免稅範圍,亦非宗教儀式本身,故應課徵營業稅,C正確。至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人間之移轉,依第3條之1不視為銷售,非本題應稅情形。
下列對於營業稅之適用稅率,何者正確?
A. 甲為夜總會之負責人,其營業稅稅率為3%
B. 乙出售其名下之土地,其營業稅稅率為5%
C. 丙為早餐店之老闆,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0,000元,其營業稅稅率為1%
D. 丁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其營業稅稅率為10%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丙為早餐店之老闆,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0,000元,其營業稅稅率為1%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之20萬元標準)之營業稅稅率為1%,早餐店老闆丙符合此要件,C正確。A夜總會屬第12條特種飲食業,稅率15%,非3%。B出售土地依第8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並無5%稅率。D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依第13條適用1%稅率,非10%。
下列何者免納所得稅?
A. 一般商業儲蓄之利息
B. 公司發給之生育津貼
C. 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D. 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房租津貼
參考解答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給之房租津貼、膳食津貼、制服津貼、加班費、夜勤值班費、車馬費、出國旅費、研究費、考績獎金、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公教人員保險給付、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勞工保險給付、就業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其他性質類似之給與」免納所得稅。選項D為勞工領政府發房租津貼,屬免稅。選項A一般商業儲蓄利息屬利息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或分離課稅)。選項B公司發生育津貼屬薪資所得,應課稅。選項C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盈餘屬營利所得,應課稅。
乙於112年1月3日收到核課土地增值稅之通知單時,認該核定之金額具有適用法令之錯誤而欲立即提起行政救濟。下列何者並非乙可提起之救濟管道?
A.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未果後,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B.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
C.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
D.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
解析:土地增值稅屬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3第2項規定之稅目,其行政救濟管道僅限於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訴願法訴願、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係針對溢繳或誤繳稅款,非不服核課之救濟途徑;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再開係針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並非不服核課通知單之即時救濟管道。選項A雖含「復查未果後再申請退稅」,但退稅非正當救濟管道,故A、D均非正確管道;C項行政程序再開亦非適用。本題問「並非可提起之救濟管道」,C項最不適合。
下列何者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A.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
B.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部分
C.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其超過二萬五千元部分
D.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公立醫院診療之醫藥費,其未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參考解答
- 答案:A.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
解析: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列舉扣除額中,災害損失明定「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包括在內」,故 A 所述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列舉扣除。B: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部分仍可全額扣除;C: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超過二萬五千元部分仍可扣除;D:公立醫院醫藥費未受保險給付部分本可列舉扣除。故選 A。
關於我國所得稅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綜合所得稅,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
B. 綜合所得稅之稅率,採全額累進制
C. 綜合所得稅,原則採現金收付制;營利事業所得稅,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D. 租稅中立性,係指維持每個人相同比例之租稅負擔
參考解答
- 答案:C. 綜合所得稅,原則採現金收付制;營利事業所得稅,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解析:我國所得稅法採「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並用:綜合所得稅原則採現金收付制(所得稅法第11條),營利事業所得稅原則採權責發生制(所得稅法第24條),故C項正確。A項綜合所得稅對境內居民採屬人主義(全球所得課稅),對非境內居民採屬地主義(境內所得課稅),非「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B項綜合所得稅採超額累進稅率,非全額累進制。D項租稅中立性指稅制不干擾經濟主體資源配置決策,非指維持相同比例負擔(那是比例稅率特徵)。
下列何種情況,非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所稱之「視為銷售貨物」?
A. 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B.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C. 營業人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D.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參考解答
- 答案:C. 營業人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包括:(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消費、贈與、獎品或樣品者(選項A);(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選項B);(三)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選項D)。選項C「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屬代購行為,委託人為實質買受人,營業人僅代墊款與代購勞務,非視為營業人銷售貨物。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減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免徵營業稅
B.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
C. 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
D.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營業稅稅率為零
參考解答
- 答案:B. 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第2款「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故B項正確。A項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貨物,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零稅率),非免稅。C項監獄工廠及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同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非免稅。D項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住宿及膳食,依同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選項寫「營業稅稅率為零」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