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
第24題
下列何種情況,非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所稱之「視為銷售貨物」?
題目
下列何種情況,非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所稱之「視為銷售貨物」? A. 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B.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C. 營業人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D.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官方答案
- 答案:C. 營業人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解析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包括:(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消費、贈與、獎品或樣品者(選項A);(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選項B);(三)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選項D)。選項C「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屬代購行為,委託人為實質買受人,營業人僅代墊款與代購勞務,非視為營業人銷售貨物。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