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13題
納稅義務人潘先生扶養二名子女;分別為107 年4 月5 日出生及110 年2 月1 日出生,請問潘先生於114 年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之幼兒學前特別扣…
題目
納稅義務人潘先生扶養二名子女;分別為107 年4 月5 日出生及110 年2 月1 日出生,請問潘先生於114 年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若干? A. 37.5 萬元 B. 24 萬元 C. 15 萬元 D. 12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A. 37.5 萬元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114年5月申報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以下,並提高扣除額度:申報扶養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條款。潘先生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所稅時,兩名子女分別為6歲(107年4月生)及3歲(110年2月生),皆符合6歲以下規定。第1名扣除15萬元,第2名扣除22.5萬元,合計可扣除37.5萬元(15萬+22.5萬=37.5萬),故選A。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