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2題
乙公司對於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0 萬元不服,經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得變更,請問乙公司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題目
乙公司對於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0 萬元不服,經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得變更,請問乙公司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A. 財政部 B. 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C.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D.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官方答案
- 答案:D.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解析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規定,不服稅捐機關核定處分,經復查、訴願程序終結者,提起行政訴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案屬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案件,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為初級機關,財政部為訴願決定機關,訴願駁回後應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訴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僅管轄地方自治事項及法令授權之訴訟。故應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即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庭)提起,選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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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