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22題
下列關於復查之規定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復查之規定何者錯誤? A.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 日內,申請復查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 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D.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2 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官方答案
- 答案:D.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2 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所載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故A、B均正確。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故C正確。D部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遲誤復查期間者,應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選項誤載為2個月,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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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