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4題
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於今年2 月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總額為6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3 萬元罰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題目
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於今年2 月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總額為6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3 萬元罰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 條漏報銷售額之規定,處12 萬元罰鍰。請問乙公司應繳多少罰鍰? A. 15 萬元 B. 12 萬元 C. 9 萬元 D. 3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12 萬元
解析
乙公司未開立統一發票而漏報銷售額,同時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按查明認定總額60萬元處5%罰鍰,即3萬元),以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漏報銷售額(處12萬元)之處罰。因屬同一銷售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且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最低罰鍰額,故僅就12萬元部分裁罰,不併罰,合計12萬元,選B。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