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法制 行政法
第7題
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
題目
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 A. 取得職務上有直接管理權限營利事業10%之股份 B. 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職務 C. 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民間基金會董事長 D. 休假時間受邀出席研討會分享攝影技巧,並支領演講出席費33650
官方答案
- 答案:D. 休假時間受邀出席研討會分享攝影技巧,並支領演講出席費33650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公營或私營事業機構職務,第14條規定不得兼任報酬性質職務,但經服務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選項D休假時間受邀演講分享攝影技巧並領取出席費,屬非經常性之講學、著述或學術研究活動,且非兼任職務,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但書「經服務機關核准」或屬社會一般性活動,非屬禁止兼職範圍。A項違反第11條投資限制;B、C項違反第12、14條兼職規定,均須經許可。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