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行政法
第22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之救濟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題目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何者之救濟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A. 教師因違反教師法遭聘任學校決定自次一學年起不予續聘 B. 本國人就其外國籍配偶依法申請入境遭駁回處分 C. 教師因體罰學生遭決議解聘且4 年內不得擔任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 D. 人民依法請求就國有林地中濫墾地訂立租地契約遭拒絕
官方答案
- 答案:D. 人民依法請求就國有林地中濫墾地訂立租地契約遭拒絕
解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530號、第614號解釋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人民依法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如訂立租地契約)而機關拒絕,屬課予義務訴訟救濟範圍。選項A不予續聘屬行政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選項B駁回入境申請屬行政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選項C解聘經核准屬行政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僅選項D請求訂立契約遭拒,為行政機關怠於行使職權,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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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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