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行政法

第23題

甲為中華民國國籍人士,其與A 國籍乙在A 國辦理結婚登記。嗣後乙持A 國結婚證書向我國駐A 國代表處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核發依親居留簽證。然而我國駐A 國代表處卻…

題目

甲為中華民國國籍人士,其與A 國籍乙在A 國辦理結婚登記。嗣後乙持A 國結婚證書向我國駐A 國代表處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核發依親居留簽證。然而我國駐A 國代表處卻認為,甲與乙在面談時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致,因此駁回乙之簽證申請。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發給乙簽證 B. 乙不具有我國國籍,因此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C. 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D. 因為甲本身並非依法得申請簽證之當事人,因此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解析

依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731號判決意旨,駐外代表處駁回外國籍配偶依親居留簽證申請,屬行政處分,直接影響國民(甲)家庭生活權。甲為受處分影響之國民,具有原告適格,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選項A課予義務訴訟適用於請求機關為作為,本案係請求撤銷駁回處分,應為撤銷訴訟。選項B外國人就簽證駁回亦得提起行政救濟。選項D甲因家庭生活權受影響,具有提起救濟之法律上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