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

第1題

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8 樓,乙住7 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8 樓,乙住7 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B. 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C. 如果長期、持續性噪音,已使人因此無法入眠,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 D. 健康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若受侵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金錢賠償23520

官方答案

  • 答案:B. 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解析

本題考查人格權侵害之賠償要件。選項B錯誤在於:人格利益雖受保護,但非絕對無上限。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須達「相當嚴重」程度,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若侵害程度輕微,社會通念上可忍受者,不構成不法侵害,被害人不得請求賠償。選項A正確:噪音超越一般忍受限度,屬不法侵害居住安寧。選項C正確:長期噪音導致失眠、健康受損,得構成健康權侵害。選項D正確:健康權為特別人格權,受侵害得依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金錢賠償。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