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8 樓,乙住7 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B. 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C. 如果長期、持續性噪音,已使人因此無法入眠,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
D. 健康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若受侵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金錢賠償23520
參考解答
- 答案:B. 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解析:本題考查人格權侵害之賠償要件。選項B錯誤在於:人格利益雖受保護,但非絕對無上限。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須達「相當嚴重」程度,始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若侵害程度輕微,社會通念上可忍受者,不構成不法侵害,被害人不得請求賠償。選項A正確:噪音超越一般忍受限度,屬不法侵害居住安寧。選項C正確:長期噪音導致失眠、健康受損,得構成健康權侵害。選項D正確:健康權為特別人格權,受侵害得依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金錢賠償。
甲將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關於所有權移轉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應以書面為之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 非經移轉占有,不生效力
D. 此移轉行為係法律行為
參考解答
解析:甲出賣A地並移轉所有權,屬不動產物權變動。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B正確。依民法第760條,不動產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故A正確。此移轉行為係基於買賣所為之物權行為,屬法律行為,故D正確。選項C稱「非經移轉占有,不生效力」則錯誤: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生效要件為書面與登記,並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移轉占有(交付)係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民法第761條),非不動產之要件。故C為錯誤敘述。
父親甲贈與未成年子女乙一棟房屋,由甲代理乙受領,其效力如何?
A. 無效
B. 有效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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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目的在避免本人與代理人間利益衝突,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禁止之列。父甲贈與未成年子女乙房屋,乙僅取得權利而不負任何義務,屬純獲法律上利益;由甲代理乙受領贈與,不違反自己代理之禁止規定,故贈與契約及受領均屬有效。A無效、C效力未定、D得撤銷均欠缺法律依據,不應選。此種情形亦不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衝突,無須由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或同意。
民法中關於權利主體「自然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某藝人以「小香瓜」為藝名,因其非真名,不受民法有關姓名權規定之保護
B. 甲與乙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視為同時死亡
C. 丙因失蹤多時生死不明,被妻子依法聲請法院宣告其死亡。但丙實則仍生存中,卻因已受死亡宣告,所以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為消滅
D. 丁開車闖紅燈撞上正在過馬路之孕婦戊,致其胎兒受傷。戊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固得代為受領丁給付之賠償金,但若嗣後胎兒死產,該受領之賠償金應返還丁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丁開車闖紅燈撞上正在過馬路之孕婦戊,致其胎兒受傷。戊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固得代為受領丁給付之賠償金,但若嗣後胎兒死產,該受領之賠償金應返還丁
解析: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丁撞傷孕婦戊致胎兒受傷,胎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由法定代理人戊代為受領;若嗣後死產,胎兒自始未取得權利能力,請求權不成立,戊受領即無法律上原因,應依不當得利返還丁,故D正確。A之藝名仍屬姓名權保護範圍(民法第19條)。B部分,民法第11條係「推定」同時死亡,非「視為」。C部分,死亡宣告僅生推定死亡效果,不消滅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甲依民法規定發起設立A 學術性社團法人,並將其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依民法規定,A 法人應向何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
A. 臺中市政府
B. 臺中地方法院
C. 內政部
D. 教育部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46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第48條則規定社團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設立登記。學術性社團法人屬公益社團,其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故應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設立登記,始能成立。選項A臺中市政府、C內政部、D教育部均非民法所定之法人登記機關;主管機關之許可與法院之登記係不同程序,本題問登記機關,故答案為B。
甲80 歲,罹輕度失智症,配偶已歿,有子女乙、丙、丁,平日由女兒乙照顧,乙擔心甲因心智缺陷,而面臨不必要之法律糾紛,遂向法院聲請為甲為輔助宣告,法院經審查對甲為輔助宣告,並以乙為甲之輔助人。下列甲之行為,何者須先取得輔助人乙之同意?
A. 甲與好友相約到餐廳吃飯
B. 甲在好友A、B 偕同下到C 公證人處,在A、B、C 見證下自書遺囑,就其法定繼承人乙、丙、丁為遺產分配各得1/2、1/4、1/4
C. 甲因開車造成D 受傷,自行與D 成立和解契約,願意理賠D 之身體傷害新臺幣(下同)50 萬元
D. 甲自行到某百貨公司購買價錢1 萬元之手錶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因開車造成D 受傷,自行與D 成立和解契約,願意理賠D 之身體傷害新臺幣(下同)50 萬元
解析: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包括消費借貸、贈與、保證、訴訟、和解、調解、不動產等重要財產處分,以及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等。C係甲自行與D成立和解契約並允諾賠償50萬元,屬該項第4款之和解行為,須先經輔助人乙同意。A到餐廳吃飯屬日常社交,D購買1萬元手錶非重要財產處分,均不在列舉範圍。B自書遺囑部分,依民法第1186條,遺囑能力與行為能力規範不同,且遺囑行為不在第15條之2列舉,故不須輔助人同意。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
B. 得擔保不確定或概括債權,例如約定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
C. 得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D. 所擔保之債權,應受最高額度限制
參考解答
- 答案:B. 得擔保不確定或概括債權,例如約定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
解析: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允許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並受最高額度限制,故A、C、D均符合規定。惟同條第2項明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B所稱約定擔保「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概括債權,欠缺一定法律關係之限定,範圍過於浮濫,不符該項要件,故B錯誤,為本題答案。
受有概括委任之受任人,為下列何種行為,不須有委任人之特別授權?
A. 設定土地之普通抵押權
B. 贈與動產
C. 訂立二年之房屋租約
D. 訂立和解契約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第534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一切行為,但書則列舉須特別授權之事項: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二年者、贈與、和解、起訴及提付仲裁。C訂立二年之房屋租約,其期限並未「逾二年」,不在但書列舉範圍,故不須特別授權。A設定普通抵押權屬不動產設定負擔,B贈與動產屬贈與,D和解契約屬和解,三者均須委任人特別授權。故答案為C。
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租於乙後,乙將其對A 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如甲、乙間並無禁止轉讓之特約,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
B. 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C. 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A 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D. 乙、丙就使用A 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B. 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解析:租賃權之讓與涉及承租人地位之整體移轉,通說及實務認為應得出租人同意,並非得自由讓與之債權,故A以「無禁止轉讓特約」即認租賃權性質上得讓與,尚非可採;若A可採,則C僅通知即生效亦將成立,兩者不能併存。乙未取得甲同意,即無法使丙取得租賃權,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B正確。C部分,租賃權讓與既須經出租人同意,僅通知甲並不使其對甲發生效力。D部分,現行法並無乙、丙就租金負連帶責任之規定。故答案為B。
甲請乙大幅翻修其房屋,約定由甲供給材料,乙為其施作,完工後給付報酬若干。乙明知甲所提供之材料有問題,足以發生重大瑕疵,卻故意不告知甲,又以特約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乙嗣於民國(下同)103 年1 月5 日完工,甲於112 年4 月20 日始發現瑕疵,旋即通知乙,並於113 年5 月1 日定相當期限訴請乙修補瑕疵。對此,乙主張其不負物之瑕疵擔保義務,甲又已罹於瑕疵發見期間,甲並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等語,以資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有問題之材料,係由甲所提供,故甲無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B. 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為有效
C. 甲發現瑕疵時,已罹於5 年之瑕疵發見期間,故甲不得主張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D. 乙提出甲訴請乙修補瑕疵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之抗辯,屬有理由23520
參考解答
- 答案:D. 乙提出甲訴請乙修補瑕疵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之抗辯,屬有理由23520
解析:本題考查承攬瑕疵擔保之除外特約效力、發見期間與權利行使期間。依民法第494條、第495條、第498條規定:承攬人對於自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之瑕疵,不得以特約免除責任(第498條),故乙明知材料有問題卻不告知,特約無效,B錯。瑕疵發見期間為5年(第495條第1項),自交付起算(103年1月5日)至108年1月4日屆滿,甲於112年發現已罹於發見期間,故甲喪失瑕疵擔保權利(含修補、減價、解除、損害賠償),C敘述甲「不得主張修補」正確,但題問「何者正確」且D更完整。權利行使期間為發見瑕疵後1年(第495條第2項),甲於112年4月20日發現,113年5月1日起訴已逾1年,乙抗辯權利行使期間已逾越,屬有理由,D正確。A錯: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知情不告知仍負責(第494條第2項)。
甲將自己所有之A 屋出售於乙,雙方約定簽約1 個月後交屋,交屋後10 日內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屋交付於乙後,危險負擔即移轉於乙
B. A 屋移轉登記於乙之前,即使已經交付,乙仍未取得A 屋之所有權,故乙不得承受A 屋之利益
C. 甲乙得於買賣契約中約定,A 屋之利益及危險,自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時,由乙承受及負擔
D. 甲對於乙,應擔保A 屋交付於乙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參考解答
- 答案:B. A 屋移轉登記於乙之前,即使已經交付,乙仍未取得A 屋之所有權,故乙不得承受A 屋之利益
解析: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故A屋交付於乙後危險即移轉於乙,A正確。同條但書允許契約另有訂定,當事人得約定利益及危險自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始由乙承受負擔,C正確。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價值之瑕疵,D正確。B謂所有權未移轉前乙不得承受A屋之利益,與第373條以交付為準之規定不符,利益承受與所有權歸屬本屬二事,故B錯誤,為本題答案。
甲向乙購買A 藝術品,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並由乙於翌日早上11 點送貨到甲宅。乙隔天囑咐其員工丙開車於約定時間送至甲宅,詎甲非因過失確診罹患重症昏迷,被送進加護病房,而不在家。丙久候多時,又聯絡不上甲,只好將A 藝術品運回。回程途中,貨車司機丁因酒駕而追撞丙車,丙身受重傷,其運送之A 藝術品因碰撞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就其遭撞受重傷一事,不得向無過失之乙請求賠償
B. 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10 萬元
C. 甲於支付價金時,得向乙請求讓與其對丁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D. 甲非因過失而受領遲延,仍負受領遲延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A. 丙就其遭撞受重傷一事,不得向無過失之乙請求賠償
解析:甲因病昏迷不在家致不能受領,依民法第234條、第235條構成受領遲延,且受領遲延不以債權人有過失為要件,D正確。受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第237條),A藝術品因丁酒駕追撞滅失,非可歸責於乙,乙免給付義務,惟甲之價金給付義務不因而免除,B正確;甲並得依第225條第2項請求讓與乙對丁之損害賠償請求權,C正確。丙係乙之受僱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服勞務受傷,依第487條之1得向僱用人乙請求賠償,A稱不得請求,錯誤。
出租人甲將自己所有之A 屋,口頭與乙約定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租於乙。甲乙間關於A 屋之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租期為30 年,則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期限縮短為20 年
B. 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租期為3 個月,則租賃期限屆滿後,乙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合意更新租賃契約。更新後之租賃契約,期間仍為3 個月
C. 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租期為3 個月,但甲一開始即言明,期滿後絕不續租,則3 個月之租賃期限屆滿後,縱使乙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亦不發生租賃契約默示更新之效果,租賃契約因期間屆滿而終了
D. 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租期為30 年,則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C. 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租期為3 個月,但甲一開始即言明,期滿後絕不續租,則3 個月之租賃期限屆滿後,縱使乙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亦不發生租賃契約默示更新之效果,租賃契約因期間屆滿而終了
解析: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故口頭約定30年者並非縮短為20年,亦非無效,A、D均錯誤。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故B稱更新後期間仍為3個月,錯誤。若出租人已預先言明期滿絕不續租,即屬已表示反對,期滿後不發生默示更新,租賃契約因期限屆滿而終了,C正確。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
B. 抵押物之從物
C.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 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
參考解答
- 答案: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
解析:民法第862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B屬之;第863條規定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應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C屬之;第862條之1規定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D屬之。第862條第3項僅將附加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納入抵押權效力,反面言之,附加於建築物而具獨立性之部分,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故A正確。
下列何者不得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A.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約定
B. 地上權之預付地租
C. 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
D.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不動產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
解析: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經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A得登記。地上權之預付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B得登記。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相互間關於使用收益之限制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C得登記。至於共有人關於應有部分轉讓之限制約定,不在第826條之1第1項所列得登記對抗第三人之範圍,故D不得辦理登記。
21 歲獨子乙趁甲父病重,將甲所有之傳家A 鑽戒變賣於惡意丙,為避免被發現,乙、丙間約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甲得知此事後氣絕身亡,由乙唯一繼承甲之財產。乙欲將A 鑽戒再次交付於丙,因丙暫時出國,雙方商量後約定委託丁轉交。此時A 鑽戒所有權之歸屬?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參考解答
解析:本題涉及無權處分之補正與動產物權變動。乙將父親甲所有之鑽戒出賣給惡意的丙,並以占有改定(民法第761條第2項)方式交付,因丙知情而不符合善意受讓(民法第948條),乙之行為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惟甲死亡後由獨子乙單獨繼承,乙概括承受甲之權利義務而取得該鑽戒所有權。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因此乙丙間之移轉物權行為溯及有效,丙自始取得鑽戒所有權;後續委託丁轉交僅涉占有移轉,不影響丙之所有權歸屬。故選 C。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定有期限之地上權,為達土地利用目的,其存續期間不得低於一年以下
B. 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C. 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者,當事人一方得自行終止其地上權
D. 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如係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23520
參考解答
- 答案:D. 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如係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23520
解析:民法物權編明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故D正確。A所稱不得低於一年、B所稱逾三十年縮短為三十年,民法均無此規定。C部分,依民法第833條之1,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時,須由當事人請求法院斟酌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並非一方得自行終止,故C錯誤。
下列何者非為民法上之物權?
A. 不動產役權
B. 典權
C. 權利質權
D. 遺產之使用收益權
參考解答
解析:民法採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757條),物權之種類與內容由法律明定,不得由當事人創設。現行民法承認之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含權利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選項A不動產役權為民法第859條之1所定物權;選項B典權為民法第911條以下所定物權;選項C權利質權為民法第900條以下所定物權,三者均屬物權。選項D遺產之使用收益權,係繼承人基於繼承關係對遺產所生之債權性質權利,並非獨立之物權類型,故非民法上之物權。
下列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或移轉,何者應辦理登記,始發生效力?
A. 私人土地之徵收
B. 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名下之土地,而由他人拍定
C. 私人拋棄其土地所有權
D. 私人蓋好房屋
參考解答
解析: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但非因法律行為所取得者,如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於登記前即已取得物權,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民法第759條)。選項A徵收、選項B強制執行拍定、選項D新建房屋均為原始取得或公法取得,於登記前即生效,無須登記即取得所有權。選項C私人拋棄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4條第3項,不動產物權之拋棄應塗銷其登記,亦即須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始生拋棄效力,故僅C應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竟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姦情。乙訴請判決離婚,判決確定之一個月後,甲與丙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丙違反待婚期間之限制,其婚姻得撤銷
B. 甲丙違反相姦婚禁止之規定,其婚姻得撤銷
C. 甲丙違反近親結婚之限制,其婚姻無效
D. 甲丙並未違反規定,其婚姻有效
參考解答
解析:我國《民法》第 983 條規範禁婚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本題中,丙為乙之姪女,甲與乙原為夫妻,甲與丙原屬三親等旁系姻親且輩分不相同。然而,乙訴請離婚判決確定後,甲乙之婚姻關係消滅,甲丙間之姻親關係亦隨之消滅;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僅規定特定直系姻親或直系血親之配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不得結婚,旁系姻親並無此限制。又我國早已廢除待婚期間及相姦婚禁止之規定,故甲丙結婚並未違反規定,其婚姻有效。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得免除何種責任?
A. 連帶保證
B. 連帶責任
C. 連帶債權
D. 侵權責任
參考解答
解析:依民法第1171條第1項規定:「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繼承人原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但遺產分割時若已將未清償債務分配由特定人承受或各繼承人分擔,且經債權人同意,各繼承人即免除連帶責任,僅依分割協議對債權人負其分擔部分之責任。選項A連帶保證、選項C連帶債權、選項D侵權責任均非本條所指,故正確為B連帶責任。
甲、乙為夫妻,無子女。甲之父母均已死亡,甲有兄弟丙、丁二人。甲生前曾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尚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00 萬元。遺產分割時,丙可分得多少財產?
A. 60 萬元
B. 70 萬元
C. 80 萬元
D. 90 萬元
參考解答
解析:甲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兄弟姊妹丙、丁(民法第1138條,無子女且父母已歿)。配偶與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民法第1144條第2款),其餘由同順序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41條)。遺產200萬應先清償甲對丙之借款40萬,剩餘160萬再分配:乙得1/2為80萬,丙、丁各得1/4為40萬。丙除繼承分得40萬外,另以債權人身分自遺產受償40萬,故丙共可分得80萬。選項A、B、D之數額均有誤,正確為C。
甲男乙女於民國112 年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B. 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C. 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D. 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參考解答
- 答案:D. 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解析:本題比較夫妻財產制。未約定時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婚前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自所有,故選項C稱公同共有錯誤。分別財產制下各配偶財產各自所有(民法第1044條),選項B稱分別共有錯誤。共同財產制下,婚前所得屬特有財產(民法第1031條之1),由甲單獨所有,選項A稱分別共有亦錯誤。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之特色在僅以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甲婚前之60萬勞力所得非婚姻中所取得,屬甲之分別財產,由甲單獨所有,故選項D正確。
未婚之甲女與乙男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並產下丙。丙成年後找到乙,要求乙為認領。乙表示其生活窮困,若丙願扶養,則乙願認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認領後,如丙確有受扶養必要,乙有扶養能力,乙應扶養丙
B. 認領後,如乙確實無謀生能力但尚非無法維持生活,丙仍應扶養乙
C. 認領後,如乙確有受扶養必要,甲丙應共同扶養乙
D. 認領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乙所附條件為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A. 認領後,如丙確有受扶養必要,乙有扶養能力,乙應扶養丙
解析: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第1項),認領為生父之單獨行為,不得附條件,故乙以丙願扶養為停止條件,該條件無效;乙若為認領,親子關係即成立。認領後乙與丙具直系血親關係,相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選項A:丙為卑親屬,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有受扶養必要)時,乙有扶養能力即應扶養丙,正確。選項B:乙為尊親屬,僅須不能維持生活即有受扶養權利,縱無謀生能力但尚可維持生活,丙無庸扶養,故B錯。選項C:甲非乙配偶,無扶養乙義務;選項D:認領為單獨行為且不得附條件,故D錯。
甲乙為夫妻,生有A、B 二子,並收養C 為養女。乙於民國108 年間死亡。今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如對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B 及C 共同表示A 不得繼承;A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
B. A 及B 於乙死亡後,否認C 之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C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 年間,得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
C. B 如有以詐欺或脅迫,使甲為關於繼承遺囑之情事,B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但經甲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D. 甲如未立遺囑,C 之應繼分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一,A 及B 之應繼分各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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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C. B 如有以詐欺或脅迫,使甲為關於繼承遺囑之情事,B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但經甲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解析:本題涉及繼承權之喪失與應繼分。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始喪失繼承權;A所述由B、C共同表示,不符要件。B所稱遺產酌給請求權係第1149條對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之請求權,與C遭否認繼承資格、排除占有之情形有別,後者屬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C依第1145條第1項第2款,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遺囑者喪失繼承權,第2項明定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不喪失,故C正確。D部分,乙已死亡,甲之繼承人為A、B、C三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非五分之一與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