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法制 民法
第6題
甲80 歲,罹輕度失智症,配偶已歿,有子女乙、丙、丁,平日由女兒乙照顧,乙擔心甲因心智缺陷,而面臨不必要之法律糾紛,遂向法院聲請為甲為輔助宣告,法院經審查對甲為…
題目
甲80 歲,罹輕度失智症,配偶已歿,有子女乙、丙、丁,平日由女兒乙照顧,乙擔心甲因心智缺陷,而面臨不必要之法律糾紛,遂向法院聲請為甲為輔助宣告,法院經審查對甲為輔助宣告,並以乙為甲之輔助人。下列甲之行為,何者須先取得輔助人乙之同意? A. 甲與好友相約到餐廳吃飯 B. 甲在好友A、B 偕同下到C 公證人處,在A、B、C 見證下自書遺囑,就其法定繼承人乙、丙、丁為遺產分配各得1/2、1/4、1/4 C. 甲因開車造成D 受傷,自行與D 成立和解契約,願意理賠D 之身體傷害新臺幣(下同)50 萬元 D. 甲自行到某百貨公司購買價錢1 萬元之手錶
官方答案
- 答案:C. 甲因開車造成D 受傷,自行與D 成立和解契約,願意理賠D 之身體傷害新臺幣(下同)50 萬元
解析
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包括消費借貸、贈與、保證、訴訟、和解、調解、不動產等重要財產處分,以及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等。C係甲自行與D成立和解契約並允諾賠償50萬元,屬該項第4款之和解行為,須先經輔助人乙同意。A到餐廳吃飯屬日常社交,D購買1萬元手錶非重要財產處分,均不在列舉範圍。B自書遺囑部分,依民法第1186條,遺囑能力與行為能力規範不同,且遺囑行為不在第15條之2列舉,故不須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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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