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7題

甲乃A 長笛所有人。甲出賣A 長笛於乙,雙方約定價金10 萬元,但甲在A 長笛買賣契約書上少寫一個0,寫成價金1 萬元。甲就此有重大過失。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乃A 長笛所有人。甲出賣A 長笛於乙,雙方約定價金10 萬元,但甲在A 長笛買賣契約書上少寫一個0,寫成價金1 萬元。甲就此有重大過失。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不得撤銷其A 長笛買賣契約 B. 乙乃A 長笛所有人 C. 甲對乙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D. A 長笛買賣契約無效

官方答案

  • 答案:A. 甲不得撤銷其A 長笛買賣契約

解析

甲在契約書上將價金10萬元誤寫為1萬元,屬於民法第88條第1項所定的表示內容錯誤。但同項但書明定,錯誤或不知事情必須「非由於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表意人才能撤銷;甲就此有重大過失,因此不得撤銷,A正確。錯誤的效果只是得撤銷,契約並非當然無效,所以D錯誤。乙僅取得請求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的債權,長笛尚未交付,乙未取得所有權,所以B錯誤。甲既不得撤銷,即不發生民法第91條信賴利益賠償的問題,所以C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