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25 題可線上瀏覽。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乃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A 地所有人。A 地上有一棵百年櫻花樹。甲將A 地出租且交付於乙。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乃A 地上之櫻花樹所有人 B. 乙得依租賃契約占有使用收益A 地 C. 乙乃A 地之有權占有人 D. 乙乃A 地之直接占有人

參考解答

  • 答案:A. 乙乃A 地上之櫻花樹所有人

解析: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A地上之櫻花樹既未分離,即屬土地之構成部分,所有權歸土地所有人甲,不因出租而移轉於承租人,故A稱乙為櫻花樹所有人,錯誤。承租人乙依租賃契約得占有、使用、收益A地,屬有權占有,且係實際管領該地之人,為直接占有人(民法第940條),甲則為間接占有人,B、C、D均正確。故選A。

第2題

依民法第66 條第1 項規定,不動產僅限於土地與定著物。試問,下列何者並非不動產? A. 農地 B. 捷運站 C. 臨時鋪設之軌道 D. 高壓電塔

參考解答

  • 答案:C. 臨時鋪設之軌道

解析:民法第66條第1項所稱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定著物須繼續附著於土地、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且非土地之構成部分。臨時鋪設之軌道僅供短期使用,可隨時拆卸搬移,未具繼續固著之性質,屬動產而非不動產,故選C。農地本身即為土地;捷運站與高壓電塔均係繼續固定附著於土地、供一定經濟目的使用之構造物,屬定著物,為不動產。

第3題

甲乃A 腳踏車所有人。A 腳踏車市價10 萬元。乙未經甲之同意,以甲之名義出賣A 腳踏車於丙,約定價金5 萬元。丙不知乙未經甲同意而出賣A 腳踏車一事。甲得知此事之後,以存證信函通知丙:甲不允許且亦不承認乙出賣A 腳踏車出賣一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仍然是A 腳踏車所有人 B. 甲對丙不負有移轉A 腳踏車所有權之義務 C. 甲對丙不負有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D. 甲應賠償丙因此所受的損害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應賠償丙因此所受的損害

解析:乙未經授權而以甲的名義出賣A車,構成無權代理;未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故甲仍為A車所有人,也不負移轉所有權的義務,A、B正確。表見代理依民法第169條,須本人有授與代理權的外觀,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表示;本題甲全無此類行為,故不負授權人責任,C正確。對善意相對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是無權代理人乙(民法第110條),並非甲,故D錯誤。

第4題

依民法第73 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下列何者並非法定要式行為? A. 旅遊契約 B. 合會契約 C. 終身定期金契約 D. 人事保證契約

參考解答

  • 答案:A. 旅遊契約

解析:法定要式行為是指法律明定須依一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為。民法第729條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應以書面訂立;第756條之1第2項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709條之3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並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故B、C、D均為法定要式行為。旅遊契約依民法第514條之2,僅於旅客請求時,旅遊營業人應以書面記載應記載事項,契約本身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故A為非屬法定要式行為。

第5題

稱物權行為者,謂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試問,下列何者並非物權行為? A. 抵押權之設定 B. 所有權之移轉 C. 分別共有物應有部分之讓與 D. 遺失物拾得

參考解答

  • 答案:D. 遺失物拾得

解析:物權行為是以物權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為直接內容,且須具備物權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抵押權設定是創設限定物權,所有權移轉是所有權的讓與,分別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是處分共有持分,三者均屬物權行為。遺失物拾得是事實行為,拾得人依民法第807條等規定,於一定條件下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是法律規定的效果,不涉物權意思表示,故非物權行為,選D。

第6題

甲乃A 車所有人。甲出賣A 車於乙。關於甲如何移轉A 車所有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得以現實交付之方式,移轉A 車所有權於乙 B. 甲得以占有改定之方式,移轉A 車所有權於乙 C. 甲得以指示交付之方式,移轉A 車所有權於乙 D. 甲得以完成登記之方式,移轉A 車所有權於乙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得以完成登記之方式,移轉A 車所有權於乙

解析:A車為動產,其物權讓與依民法第761條,須有讓與合意及交付才生效力;交付方式包括現實交付、占有改定(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及指示交付(讓與返還請求權)。因此A、B、C三種方式均可採行。動產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汽車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只是行政管理措施,所以D所稱「以完成登記移轉所有權」錯誤,本題應選D。

第7題

甲乃A 長笛所有人。甲出賣A 長笛於乙,雙方約定價金10 萬元,但甲在A 長笛買賣契約書上少寫一個0,寫成價金1 萬元。甲就此有重大過失。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不得撤銷其A 長笛買賣契約 B. 乙乃A 長笛所有人 C. 甲對乙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D. A 長笛買賣契約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不得撤銷其A 長笛買賣契約

解析:甲在契約書上將價金10萬元誤寫為1萬元,屬於民法第88條第1項所定的表示內容錯誤。但同項但書明定,錯誤或不知事情必須「非由於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表意人才能撤銷;甲就此有重大過失,因此不得撤銷,A正確。錯誤的效果只是得撤銷,契約並非當然無效,所以D錯誤。乙僅取得請求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的債權,長笛尚未交付,乙未取得所有權,所以B錯誤。甲既不得撤銷,即不發生民法第91條信賴利益賠償的問題,所以C錯誤。

第8題

甲乃A 鑽錶所有人。甲對乙負有100 萬元借款債務。甲以A 鑽錶設定質權於乙,用以擔保該筆100 萬元借款債務。關於質權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未經甲之同意,得出租A 鑽錶於他人 B. 乙未經甲之同意,得為非保存之必要而使用A 鑽錶 C. 乙對無權占有A 鑽錶之第三人,得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A 鑽錶於自己 D. 乙不負有保管A 鑽錶之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對無權占有A 鑽錶之第三人,得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A 鑽錶於自己

解析:質權為物權,質權人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對無權占有質物之第三人請求返還於自己,其並為占有人,亦得依第 962 條主張占有保護,故 C 正確。A、B 依第 888 條第 2 項,質權人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質物,僅為保存必要者例外;D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負有保管義務。

第9題

甲乃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A 地所有人。甲以A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典權於乙。關於典權人乙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得將其典權讓與他人 B. 乙得將A 地轉典 C. 甲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乙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D. 甲自出典後經過二十年不回贖者,乙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自出典後經過二十年不回贖者,乙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解析:民法第 923 條第 2 項規定,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始取得典物所有權,並非二十年,故 D 錯誤。A 依第 917 條典權人得讓與典權;B 依第 915 條得將典物轉典;C 依第 919 條出典人出賣典物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均屬正確。

第10題

甲乃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A 地所有人。乙乃B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B 地所有人。A 地與B 地兩地相鄰。甲為避免乙在B 地上建築高樓,妨礙於A 地之眺望,便與乙約定,於B 地上設定定有期限之不動產役權,以供役A 地;甲應按期支付乙地租若干。甲因此取得對B 地之不動產役權,並登記為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人甲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得在B 地上為設置,並應維持設置 B. 甲得以其在B 地上之不動產役權,設定權利抵押權 C. 甲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 D. 甲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方法有變更之必要,以不甚妨礙乙在B 地行使權利者為限,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甲得以其在B 地上之不動產役權,設定權利抵押權

解析:不動產役權具從屬性,民法第853條明定其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甲以之設定權利抵押權,即屬將役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標的,於法不合,B錯誤。依民法第854條,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C正確;依民法第855條,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負有維持該設置之義務,A正確。行使方法有變更必要時,於不妨礙供役地所有人行使權利之範圍內,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D亦正確。故選B。

第11題

甲、乙與丙三人合夥經營餐廳,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關於合夥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自由轉讓其合夥股份於第三人 B. 甲得隨時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C. 甲得請求乙丙二位合夥人償還其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D. 甲得自由處分合夥財產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甲得請求乙丙二位合夥人償還其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解析:合夥股份之轉讓,依民法第683條須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甲不得自由轉讓,A錯誤。依民法第682條,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B錯誤。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其處分應得全體同意(民法第828條),甲不得自由處分,D錯誤。依民法第678條,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該請求權向合夥即全體合夥人行使,故甲得請求乙、丙償還,C正確。

第12題

甲委任乙,為其處理A 地出賣事宜,約定報酬若干。試問,關於受任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應依甲之指示,處理A 地出賣事務 B. 乙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A 地出賣事務 C. 乙應將A 地出賣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甲 D. 乙應自己處理A 地出賣事務

參考解答

  • 答案:B. 乙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A 地出賣事務

解析: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故A正確。注意義務因有無報酬而異:未受報酬者,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即足;受有報酬者,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本題甲委任乙出賣A地並約定報酬,屬有償委任,乙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B稱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係無償委任之標準,故錯誤。又依民法第540條受任人負報告義務、第537條應自己處理事務,C、D均正確。

第13題

甲以土地仲介為業。乙乃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A 地所有人。甲與乙成立居間契約,由甲媒介乙出賣A 地於丙。試問,關於居間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有為乙給付或受領給付之義務 B. 甲就A 地買賣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乙與丙 C. 甲就A 地買賣事項及乙與丙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D. 甲對乙負有誠實義務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有為乙給付或受領給付之義務

解析:民法第574條明定,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居間人僅立於媒介地位,不負代為給付或受領之義務,故A稱甲有此義務,顯有錯誤。依民法第567條,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以居間為營業者,就更負有調查當事人履行能力及訂立該約能力之義務,甲以土地仲介為業,自有調查義務。另依民法第569條,居間人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義務。故選A。

第14題

若將與代理相關情形分成以下5 種情況:①本人已授與代理權 ②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 ③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④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⑤第三人並非明知其無代理權或並非可得而知者。下列何種組合能最正確表達構成表見代理之要件? A. ①②③④⑤ B. ②③④⑤ C. ②③④ D. ①④⑤

參考解答

  • 答案:B. ②③④⑤

解析:表見代理規定於民法第169條,其表見事實有二:②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③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除此之外,尚須④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且⑤第三人非明知其無代理權、亦非可得而知;若第三人惡意或有過失,本人不負授權人責任。①本人已授與代理權者屬有權代理,並非表見代理之要件,自應排除。故能完整表達表見代理要件者為②③④⑤。

第15題

甲有限量跑車A、B 各一輛,就出售A 車事務與乙訂定有償委任契約,並授與其代理權。乙以甲本人名義代理同時出售A 車及B 車予丙,兩筆交易均經雙方訂約同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就A 車之買賣,甲應移轉A 車財產權並交付予丙 B. 若A 車買賣訂約後,甲終止甲丙間委任契約,甲仍應移轉A 車財產權並交付予丙 C. 乙出售B 車買賣契約之法律行為,如經甲承認,對於甲生效力 D. 如甲即時拒絕承認乙出售B 車行為,B 車買賣契約於乙丙間仍為有效

參考解答

  • 答案:D. 如甲即時拒絕承認乙出售B 車行為,B 車買賣契約於乙丙間仍為有效

解析:乙就A車部分受有代理權,並以甲名義與丙訂約,依民法第103條,效果直接歸屬於甲,甲負出賣人移轉所有權及交付之義務(民法第348條),故A正確;委任契約事後終止,不影響已成立買賣契約之效力,B亦正確。B車部分乙無代理權,屬無權代理,依民法第170條效力未定,經甲承認即對甲發生效力,C正確。若甲即時拒絕承認,該法律行為對甲確定不生效力,乙僅依民法第110條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在乙、丙間仍成立有效之買賣契約,故D錯誤。

第16題

下列選項中關於撤銷法律行為之行使方式,何者與其他選項不同? A. 贈與契約生效後,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B.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撤銷該無償行為 C.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撤銷該無償行為 D. 收養子女,違反第1074 條(單獨收養)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撤銷該收養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A. 贈與契約生效後,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解析:撤銷權之行使方式有兩種:一為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一為須聲請法院撤銷。A之贈與撤銷,依民法第408條,由贈與人於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向受贈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即可,屬單獨行為,不須法院介入。B之債權人撤銷權依民法第244條、C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全撤銷依民法第1020條之1,均須聲請法院撤銷;D之收養違反民法第1074條者,依民法第1079條之5,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三者皆須經法院形成判決,故A與其他選項不同。

第17題

關於民事請求權行使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 定作人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解答

  • 答案:B. 定作人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析: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誤植為二年,故為錯誤。A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C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人報酬請求權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D依民法第456條第1項,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亦為二年,均正確。

第18題

下列契約關係中有關不可抗力情形與責任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在債務遲延中,債務人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B. 於承攬契約中,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C. 於寄託契約中,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因不可抗力致生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亦應負責 D. 於旅客運送契約中,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參考解答

  • 答案:C. 於寄託契約中,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因不可抗力致生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亦應負責

解析:民法第606條規定,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就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故場所主人於不可抗力情形得免責,C稱「亦應負責」與法條相反。A為民法第231條第2項遲延中不可抗力責任;B為民法第508條定作人供給材料之危險負擔;D為民法第654條旅客運送人責任,三者敘述均正確。

第19題

甲出售珍藏的A 蟠龍花瓶一只予乙,甲商得乙同意,約定由雙方信賴的朋友先檢查花瓶無誤後,甲可繼續占有A 花瓶用於展覽一週,於展期結束始須返還予乙,屆時乙才須給付買賣價金。豈料於展期中發生地震致A 花瓶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以不能之給付(滅失的A 花瓶)為標的者,買賣契約無效 B. 甲得解除買賣契約 C. 乙應給付買賣價金 D. 甲應另行給付同品質、同種類之花瓶

參考解答

  • 答案:C. 乙應給付買賣價金

解析:本題甲以占有改定方式使乙取得間接占有,依民法第761條第2項及第373條,占有改定亦屬交付,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A花瓶於展期中因地震滅失,屬不可抗力,危險已移轉於乙,乙仍應給付價金,甲亦依民法第225條免給付義務。買賣契約訂立時標的物存在,並非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契約有效;甲無解除權;A為特定物,甲不負同種類給付義務,故A、B、D均誤。

第20題

甲對乙負有100 萬元借款債務。丙就甲對乙所負該筆借款債務,乃連帶保證人。試問,關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乃保證人 B. 丙乃連帶債務人 C. 丙對乙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D. 丙與乙乃共同保證人

參考解答

  • 答案:D. 丙與乙乃共同保證人

解析:連帶保證人本質上仍為保證人,僅依約定或法律規定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故A正確;其既負連帶責任,即屬連帶債務人,B正確;依民法第746條第1款,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不得再主張該抗辯,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無先訴抗辯權,C正確。所謂共同保證,指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而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48條);本題僅丙一人為保證人,乙為債權人,丙與乙並非共同保證人,故D錯誤。

第21題

甲現年17 歲未婚,將原本應繳交的英文補習費5000 元向丙公司購買線上遊戲點數,父親(法定代理人)乙知情後大怒,隨即向丙公司主張拒絕承認該交易及退費,丙公司則以甲已同意點數購買契約中關於「購買者不得以因未成年或其他任何理由申請退費」條款,以及難以得知購買者實際年齡等理由,拒絕退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購買線上遊戲點數,屬日常生活所必需,無需得乙之允許,購買行為有效 B. 甲支付5000 元購買點數係乙已允許甲處分之財產,購買行為有效 C. 甲既已同意購買契約,基於尊重契約自由原則,丙公司無需退費 D. 甲丙間之遊戲點數購買契約,因乙拒絕承認該契約而不生效,丙公司應退費

參考解答

  • 答案:D. 甲丙間之遊戲點數購買契約,因乙拒絕承認該契約而不生效,丙公司應退費

解析:甲為17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之契約,依民法第77條、第79條規定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乙明確拒絕承認,該契約即確定不生效力,丙公司應返還已受領之5000元。購買遊戲點數5000元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屬日常生活所必需;該筆款項原為補習費,亦非乙已允許甲處分之財產;定型化契約條款更不得用以排除未成年人保護之強行規定,故A、B、C均不可採。

第22題

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他區分所有權人之二手煙有嚴重侵入其專有部分時,得依相鄰關係禁止之 B. 大廈之機電室,屬於共用部分 C. 大廈之主要樑柱雖屬共用部分,但不得作為約定專用部分使用 D. 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之空間,若依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規約約定專用於兒童遊憩活動場地使用時,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參考解答

  • 答案:D. 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之空間,若依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規約約定專用於兒童遊憩活動場地使用時,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解析:「約定專用部分」是指共用部分經規約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言,其前提為該部分本屬共用部分。若空間原本即屬某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本已專屬其使用,無從再以規約創設為約定專用,故D之敘述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明定主要樑柱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機電室性質上屬共用部分;又民法第793條就煙氣等侵入設有相鄰關係之排除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間可類推適用,故A、B、C均屬正確。

第23題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推定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B.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C. 拍定人間視為已有租賃關係存在 D. 土地之拍定人應依相鄰關係之規定,容忍建築物之拍定人使用該地

參考解答

  • 答案:B.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解析:依民法第876條,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或兩者共同抵押,於拍賣後土地與建築物的拍定人各異時,法律即擬制當事人間已有地上權的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此為「視為」的擬制效果,而非「推定」,也不生法定租賃關係,更非單純相鄰關係的容忍義務,故選B,A、C、D均誤。

第24題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設定抵押權? A. 地上權 B. 典權 C. 不動產役權 D.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

參考解答

  • 答案:C. 不動產役權

解析:依民法第881條第2項準用第854條,抵押權之標的物以不動產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永佃權為限。不動產役權屬用益物權之一種,但非民法明定得為抵押權標的之權利,且因其附從主不動產而存在,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地上權(A)、典權(B)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D)均屬法律明定得設定抵押權之權利,其中區分所有權性質上屬建物所有權之特種形式,自得設定抵押權。

第25題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若所擔保債權尚未發生者,其設定無效 B. 約定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一定期間內債權者,若於期間內所擔保債權消滅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消滅 C. 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 D.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若所擔保債權讓與他人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

參考解答

  • 答案:C. 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

解析: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範圍內不特定的債權,設定時債權尚未發生,仍屬有效,A錯誤。約定期間內債權消滅,抵押權不隨同消滅,須待原債權確定時才結算,B錯誤。依民法第881條之11,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C正確。依民法第881條之6,原債權確定前所擔保債權讓與他人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D錯誤。